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就《银行金融机构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共七章,包括总则、资格条件、资格审批报告、金融机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持续监督、法律责任和附件。
与现行《银行金融机构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基本资格判断标准、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优化了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手段。
草案明确了监管机构不批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具体情况:不符合本办法和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批评、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尚未得出结论。
草案明确了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具体情况。最严重的情况是取消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0年以上的终身资格,包括非法经营、特别严重或巨大损失;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巨大损失或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巨大损失或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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