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程丹
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南——机构第4号》,解释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程序。
有业内人士表示,《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备案程序,如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旨在加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关闭“关键少数”入口。
具体来说,本指南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验,其中一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工作经验。同时,本指南作出了“新旧划分”的工作安排,在公司工作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适用新的要求。
本指南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程序,巩固了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要责任。强调管理机构在聘用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前,应查询相关人员的工作和执业信息,并仔细检查拟聘用人员是否符合工作条件。
经营机构难以保证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本指南明确规定,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应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沟通,避免聘任不合格人员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节约监管资源,降低事后纠正成本。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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