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发展的公告》,提出了四项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监管措施:取消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企业记录,简化出口文件申报程序,扩大出口包装货物“装运前检查”试点,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退货监管模式。公告中提到的相关措施将于2024年12月15日生效。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达到1.88万亿元,增长11.5%。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林少斌近日指出,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海关创新开展了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的便利措施,如跨境电子商务退货模式、装运模式、电子纳税等。
公告进一步明确,取消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三、企业管理”第二款“出口海外仓库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也应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在申报过程中,企业仍需向海关传输订单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公告还明确表示,将进一步推广以往已试点的跨关区退货模式和装运模式。
具体来说,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了出口包装货物“装运前检查”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接受海关检查,然后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包装运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到港口的实时信息收集系统,实现全过程信息管理,并与海关网络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深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货物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货物退货至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拥有企业生产经营系统数据,向海关开放或者与海关信息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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