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接A11版)
2、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个股在锁住期满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格和高管增持总数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证交所的有关规定。高管增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它合乎证监会及证交所相关规定的方法。
3、如果因外国投资者开展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持股份仍可用上述承诺。
4、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我国的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等有关股东持股及股权变化的有关规定,标准诚实守信执行股东的义务;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来发生变化,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转变之后的规定明确持仓锁住时限。”
(七)公司股东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公司股东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一、自己/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现阶段不会有权属纠纷、质押贷款、冻洁等依规不能转让或有其他异议的状况。
二、有关股权定位的服务承诺
1、自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新三板转板之日起12个月内,自己/本公司不转让或者由他人管理方法自己/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外国投资者复购该部分股份。
2、自己/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个股在锁住期满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格和高管增持总数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证交所的有关规定。高管增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它合乎证监会及证交所相关规定的方法。
3、如果因外国投资者开展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自己/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自己/本公司和本人/本公司所持股份仍可用上述承诺。
4、自己/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我国的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等有关股东持股及股权变化的有关规定,标准诚实守信执行股东的义务;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来发生变化,自己/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转变之后的规定明确持仓锁住时限。”
二、有关股东持股及高管增持意愿的服务承诺
(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大股东中创公司,控股股东景兴海、程建平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自己/本公司拟减持个股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交所有关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
2、自己/本公司在其持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新股的锁住期满24个月内高管增持该等个股的,高管增持市场价格不少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价格,高管增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自己持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100%。若企业上市后出现发放股利分配、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资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违法行为的,则上述情况市场价格开展适当调整。
3、自己/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形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包含但是不限于交易中心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国有资产转让方法等。
4、自己/本企业持个股在锁住期满执行高管增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根据证交所集中竞价初次高管增持在高管增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自己/本企业持个股在锁住期满执行高管增持时,如中国证监会、证交所对股票减持存有新增加制度和标准的,自己/本公司将与此同时遵循该等制度和规定。
6、如上述承诺事项被证实与事实不符或没被遵循,则自己/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提供的。如因本人/本公司不履行以上承诺事项给企业或者其它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自己/本公司将向领导或者其它投资人依规负责任。自己/本公司拒不履行担负上述情况义务,则公司有权在年底分红时扣减相对应账款。”
(二)创信郑重承诺
外国投资者拥有外国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创信郑重承诺如下所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有关持有外国投资者股份锁定期及转让相关服务承诺;在锁住期满,本公司将围绕外国投资者管控权平稳、运营稳步发展、股票价格平稳、资本运营等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
2、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个股在锁住期满24个月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本次发行的股价,高管增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自己持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100%。若在公司高管增持上述情况股权前,外国投资者已经发生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则本企业的高管增持价钱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适当调整后的价格。高管增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它合乎证监会及证交所相关规定的方法。本公司拟减持外国投资者股权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告外国投资者并且通过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应公示程序流程,根据证交所集中竞价初次高管增持时,将提前15个交易日通告外国投资者并且通过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应公示程序流程,本公司将根据上海交易所规则立即、清晰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在锁住期满高管增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持续九十个当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能超过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锁住期满高管增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持续九十个当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能超过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百分之二;前述买卖交易购买方在转让后六个月内,不能转让其转让的股权。大宗交易规则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其所交易股权的特性、总数、类型、价钱,并遵守宪法、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在锁住期满高管增持,采用国有资产转让方法的,单独购买方的转让占比不能低于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百分之五,出让价格下限对比大宗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高管增持外国投资者股票数和占比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交所规矩的限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清晰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上述承诺事项被证实与事实不符或没被遵循,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提供的。若因本公司不履行以上承诺事项给企业或者其它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向领导或者其它投资人依规负责任。本公司拒不履行担负上述情况义务,则公司有权在年底分红时扣减相对应账款。”
(三)高新投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拥有外国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新投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有关持有外国投资者股份锁定期及转让相关服务承诺;在锁住期满,本公司将围绕外国投资者管控权平稳、运营稳步发展、股票价格平稳、资本运营等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
2、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个股在锁住期满24个月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外国投资者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标准日后,因股东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开增发、配资等状况造成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或股权数量出现变化的,净资产相对应作出调整),高管增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自己持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100%(如此过程中有派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权变更事宜,则是对该总数开展适当调整)。高管增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它合乎证监会及证交所相关规定的方法。本公司做为外国投资者5%以上股东期内拟减持外国投资者股权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告外国投资者并且通过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应公示程序流程,根据证交所集中竞价初次高管增持时,将提前15个交易日通告外国投资者并且通过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应公示程序流程,本公司将根据上海交易所规则立即、清晰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做为外国投资者5%以上股东期内减持股份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证监会与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高管增持外国投资者股票数和占比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交所规矩的限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清晰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上述承诺事项被证实与事实不符或没被遵循,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提供的。若因本公司不履行以上承诺事项给企业或者其它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向领导或者其它投资人依规负责任。本公司拒不履行担负上述情况义务,则公司有权在年底分红时扣减相对应账款。”
(四)吴晋阳、华软(北京市)服务承诺
吴晋阳、华软(北京市)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自己/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有关持有外国投资者股份锁定期及转让相关服务承诺;在锁住期满,自己/本公司将围绕外国投资者管控权平稳、运营稳步发展、股票价格平稳、资本运营等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谨慎制订股票减持方案。
2、自己/本企业持外国投资者个股在锁住期满24个月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市场价格不少于外国投资者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标准日后,因股东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开增发、配资等状况造成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或股权数量出现变化的,净资产相对应作出调整),高管增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自己持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总量的100%。高管增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它合乎证监会及证交所相关规定的方法。自己/本公司拟减持外国投资者股权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告外国投资者并且通过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应公示程序流程,根据证交所集中竞价初次高管增持时,将提前15个交易日通告外国投资者并且通过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应公示程序流程,自己/本公司将根据上海交易所规则立即、清晰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吴晋阳在北京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若自己/本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公司股东吴晋阳/北京市华软自主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拥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自己/本公司减持股份将对比持仓5%以上股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证监会与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自己/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高管增持外国投资者股票数和占比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交所规矩的限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清晰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上述承诺事项被证实与事实不符或没被遵循,则自己/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提供的。如因本人/本公司不履行以上承诺事项给企业或者其它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自己/本公司将向领导或者其它投资人依规负责任。自己/本公司拒不履行担负上述情况义务,则公司有权在年底分红时扣减相对应账款。”
三、稳定股价的举措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举措
1、稳定股价措施设备启动停止条件
(1)运行标准企业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若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要低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宜导致以上收盘价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没有可比性的,以上收盘价应进行适当调整。
(2)停止条件执行期内,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视为此次稳定股价对策实施完毕及服务承诺履行完毕,已公示的稳定股价计划方案停止执行:
①企业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明显高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宜致使以上收盘价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没有可比性的,上述净资产应进行适当调整);
②再次复购或加持企业股票造成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③再次加持个股可能导致必须执行全面要约收购责任且没有计划实施全面要约收购。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流程
(1)公司回购
①企业将按照法律规定、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稳定股价对策的启动标准开启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制定确立、具体复购计划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但是不限于拟复购我们公司股份的种类、总数区段、价格定位、执行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复购计划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企业可依法通告债务人,同时向证劵监督部门、证交所等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审核或登记手续。
②企业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开展股份回购的,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A.复购结论不会造成公司的股权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B.回购价格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价钱;
C.一次用以购买的资产额度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使用者净利润的20%;
D.单一会计期间总计用以购买的资产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使用者净利润的30%;
E.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复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发生开启复购情况的,在这个三个月内不会再执行复购责任。那如果股份回购方案落地时或执行过程中股价早已不符合运行平稳股价对策要求的,可不会再继续执行该系统。
(2)控股股东加持
①在不改变公司上市条件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需在开启加持责任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明确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解决方案(包含拟增持股份的总数、价格定位、方式等),并严格履行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在取得审批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企业,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公布增持股份计划。在企业公布增持公司股份规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根据方案正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那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落地前或者执行过程中股价早已不符合运行平稳股价对策要求的,可不会再继续执行该系统。
②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开展股份回购的,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A.企业已实施进行复购公众股对策但企业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B.加持结论不会造成公司的股权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C.加持价钱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价钱;
D.一次用以加持资金额度累计不超过企业上市后控股股东总计从企业所得到的股票分红数额的15%;
E.单一会计期间总计用以加持资金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后控股股东总计从企业所得到的股票分红数额的30%;
F.自己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加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发生开启加持情况的,在这个三个月内不会再执行复购责任。假如公司新闻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股价早已不符合运行稳定股价措施要求的,可不会再执行以上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3)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加持
①在不改变公司上市条件前提下,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需在开启加持责任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明确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解决方案(包含拟增持股份的总数、价格定位、方式等),并严格履行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在取得审批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企业,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公布增持股份计划。在企业公布增持公司股份规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根据方案正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那如果企业公布其买进方案3个交易日内或是执行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符合运行平稳股价措施要求的,它可不会再执行以上增持公司股份方案。
②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开展股份回购的,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各项:
A.企业已实施进行复购公众股对策且控股股东已实施进行增持股份对策但企业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B.加持结论不会造成公司的股权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
C.加持价钱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价钱;
D.一次用以加持资金额度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到税后工资薪资或补贴总数的15%;
E.单一会计期间总计用以加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到税后工资薪资或补贴总数的30%;
F.执行上次加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发生开启加持情况的,在这个三个月内不会再执行加持责任。假如公司新闻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股价早已不符合运行稳定股价措施要求的,可不会再执行以上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若公司新聘用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企业将要求该聘用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企业上市时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服务承诺。先后采用上述措施后,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企业反复采用上述对策。
3、应运行但未运行稳定股价对策的束缚对策
在运行以上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未采取以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服务承诺接纳下列管束对策:
(1)企业、控股股东、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布新闻中公布表明未采取以上稳定股价对策具体原因同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人致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服务承诺:在运行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假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以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押或扣除需向其付款分红代为履行加持责任,扣除金额不超过服务承诺加持额度限制规范。与此同时,所持有的企业股票不能转让,直到其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稳定股价对策并实施完毕。
(3)董事(不包含独董)、高管人员服务承诺:在运行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假如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办法,公司有权扣除需向其付款的薪酬或补贴代其执行加持责任,扣除金额不超过该服务承诺加持额度限制规范。与此同时,所持有的企业股票不能转让,直到其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稳定股价对策并实施完毕。
(4)若因企业股票发行地上市规则等金融监管政策法规针对社会公众股公司股东最少占股比例的相关规定导致企业、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免以上述情况管束对策,但其亦要积极采取必要的合理且行得通的举措稳定股价。
(二)有关稳定股价承诺
1、外国投资者服务承诺
在企业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做到运行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企业将遵循董事会所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模板,依据上述情况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模板采用包含但是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股东会所作出的别的稳定股价的落实措施对策,并履行各类责任。针对企业未来新聘用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本公司将规定相关负责人执行企业首发上市时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服务承诺规定。
2、大股东、控股股东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大股东中创公司,控股股东景兴海、程建平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自己/本公司将努力保持股价稳定,在企业股票发行后三年内,如果企业收盘价持续20个交易日要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自己/本公司将结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持个股及其它责任。
如自己/本公司不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举措给予管束。”
3、别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别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自己将努力保持股价稳定,在企业股票发行后三年内,如果企业收盘价持续20个交易日要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自己将结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持个股及其它责任。
如自己不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举措给予管束。”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股权购买服务承诺
(一)外国投资者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确保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不存在什么欺诈发行的情况。
如公司不符首发上市标准,以欺诈方式骗领发售注册并早已首发上市的,一定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日内运行股权购买程序流程,购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上市。”
(二)大股东、控股股东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大股东中创公司,控股股东景兴海、程建平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确保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不存在什么欺诈发行的情况。
2、若公司不符首发上市标准,以欺诈方式骗领发售注册并已完成首发上市的,自己/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等有权部门做出可能存在上述事实的确认或生效法律文书后5个交易日内运行股权购买程序流程,购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上市,企业并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若有)。
3、具体实施方案将按照法律规定、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购买回购价格不少于外国投资者股票发行价格,购买程序流程、购买价钱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若因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已进行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购买价钱依照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作复权解决。”
(三)创信郑重承诺
外国投资者公司股东创信郑重承诺如下所示:
“1、确保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转板不存在什么欺诈发行的情况。
2、若公司不符首发上市标准,以欺诈方式骗领发售注册并已完成首发上市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等有权部门做出可能存在上述事实的确认或生效法律文书后5个交易日内运行股权购买程序流程,购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上市,企业并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若有)。
3、具体实施方案将按照法律规定、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购买回购价格不少于企业股票发行价格,购买程序流程、购买价钱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若因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已进行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购买价钱依照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作复权解决。”
五、弥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服务承诺
(一)弥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举措
企业拟通过严格遵守募资资金管理办法,提升募集资金使用高效率,加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升企业产品人才吸引力,勤奋扩张产品销售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和加大人才引进等举措,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获利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弥补有可能被摊低的掉期盈利收益。具体办法如下所示:
1、加强募资管理方法,提升募集资金使用高效率,加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资拟投资新项目合乎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规模并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整体利益。此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募资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需求,严格要求募资。在开展募资投资时,企业将执行资金支出相关手续,明确各控制节点的相应责任,按项目实施计划申请办理、审核、应用募资,并且对应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财务审计,以确保募资按计划主要用途标准、有效使用。与此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企业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基本建设,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的时间也,提升股东回报。
2、加强主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提升与当前核心客户的协作,进一步满足用户多方位、多层面的产品及服务要求;坚持自主创新,提高公司产品与服务的人才吸引力,在巩固目前市场占有率前提下,持续开拓新客户,勤奋扩张市场容量;提高公司信息化程度,提升企业科学化管理基本建设,创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益基本。
3、优化股权结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步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保证公司股东可以充分行使支配权,保证股东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作出科学合理、快速和保守的管理决策,保证独董可以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共同利益,特别是中小型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监事能独立高效地履行对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及企业财务的决定权和检测权,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人回报机制
为完善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助力公司创建更加科学合理、不断、相对稳定的公司股东回报机制,提升利润分配政策管理决策公开性与可执行性,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建立了《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且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规范了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确认了股东分红的总体标准,确定了股东分红的条件和方法,建立了股票分红的条件、占比,健全了分红政策的监管制约机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有效回报率,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兼具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条件时积极推进众多股东股东分红及股票分红,努力提高股东回报水准。
(二)弥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1、大股东、控股股东服务承诺
外国投资者大股东中创公司,控股股东景兴海、程建平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下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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