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接A13版)
(5)参加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由来
依据中兵投资开具的承诺书,中兵投资参加此次战略配售常用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不会有受别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或由别的投资者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情况。经核实中兵投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中兵投资的周转资金足够遮盖它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承诺申购额度。
(6)有关服务承诺
依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兵投资已就参加此次战略配售出示承诺书,详情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不会有依据中国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理应终止的情况。
(二)本公司取得相应合法合规股票投资法律主体,参加此次战略配售已严格履行外部环境准许程序流程。
(三)外国投资者及主承销商未与本企业承诺上市以来股票价格将增涨,或是股票价格若未增涨会由外国投资者购买证劵或是给与任何理由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服务承诺以承销费用分为、详细介绍参加别的战略配售等为标准引进本公司。
(五)外国投资者未服务承诺上市以来申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基金。
(六)外国投资者未服务承诺在公司获配证券限售期内,委派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联工作的人员出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七)本公司为本次配股证券具体持有者,不会有受别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或由别的投资者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本企业开展战略配售常用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且参加此次战略配售合乎该资金投资目标。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它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和间接开展内幕交易的举动。
(九)本公司未通过任何理由在限售期内出让所持有此次配股的证劵。
(十)本企业获得此次配股的证劵投资期限为自外国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期满后,本企业的高管增持可用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公司不存在什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相关合同条款严禁和限制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二)本公司参加此次战略配售合乎外国投资者及主承销商有关选择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要求,具有参加战略配售资格。
(十三)本公司已就此次战略配售的审查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公布并且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什么瞒报、虛假和重大遗漏,保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战略配售协议书
发行人与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都已签订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好认购账款、交款时间以及退钱分配、限售期限、保密义务、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内容不会有违反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的情况,具体内容合理合法、合理。
(三)配股标准
参加此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均已经与外国投资者各自签定《战略配售协议》,没有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还许诺依照发行人和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确立的发行价申购其服务承诺认购的股票数。
(四)合规建议
1、发行人与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配售股票不会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在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服务承诺上市以来股票价格将增涨,或是股票价格若未增涨会由外国投资者购买证劵或是给与任何理由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服务承诺对承销费用分为、详细介绍参加别的外国投资者战略配售等为标准引进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
(三)外国投资者上市以来申购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管理工作的证券基金;
(四)外国投资者承诺在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获配证券限售期内,委派与本投资人存在关联关联工作的人员出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但外国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开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加战略配售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要求的情形外,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应用非自有资金申购外国投资者证劵,或者存在接纳别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或由别的投资者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六)别的直接和间接开展内幕交易的举动。
2、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代表人有关分公司投股、外国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参加此次战略配售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单位、国家级别大中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单位及与外国投资者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战略伙伴关系而长期合作愿景的大企业或者其下属单位构成。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选择标准及配股资质合乎《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华泰创新做为保荐代表人有关分公司,佳园1号资产管理计划做为外国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参加此次战略配售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做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单位、国家级别大中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单位,联通创投、南方地区财产、中兵投资作为与外国投资者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战略伙伴关系而长期合作愿景的大企业或者其下属单位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合乎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选择标准及配股资质。发行人和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向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配售股票不会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四、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审查结果
总的来说,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经核实认为: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选择标准规定、配股资质合乎《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合乎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选择标准规定,具有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的配股资质;发行人与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人配售股票不会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严令禁止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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