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权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天健审[2020]15-19号”、“天健审[2021]15-43号”、“天健审[2022]15-2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告数据未经审计。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1、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2019年度-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2022年7月1日,丽岛新材设立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丽岛新材持股100%。安徽丽岛自成立之日起纳入丽岛新材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投入÷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63,677.87万元、184,636.05万元、187,371.95万元以及187,748.73万元。2019年至2020年,公司资产规模增大,主要系一方面公司经营积累增加,另一方面公司为降低新冠疫情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加了票据支付比例、减少现款采购,带动账上货币资金相应增加所致。2020年至2022年9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规模较为稳定。
从资产结构来看,公司以流动资产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比例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0.76%、80.94%、81.19%和68.48%。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为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由于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稳定,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收能力较为良好;此外,公司存货以大宗商品铝材为主,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为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21,837.51万元、34,870.09万元、34,836.53万元和31,110.38万元。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分别占各期末负债总额比例99.73%、99.61%、99.63%和99.63%,与公司以流动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相匹配。公司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非流动性负债主要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6.07、4.30、4.38和4.15,速动比率分别为4.32、2.95、2.75和2.57,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3.34%、18.89%、18.59%和16.57%。报告期内,公司的偿债指标总体处于良好水平,财务状况稳定、偿债压力较小,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较之2019年,公司2020年的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出现了一定幅度下滑,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较同期上涨了5.55个百分点,主要系随着公司总资产与业务规模的扩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也有所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7,000.40万元、17,262.61万元、19,546.94万元和12,375.45万元,呈持续上升趋势。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97.47、152.36、440.97及178.29,利息保障倍数高,偿债基础良好。
4、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893.24万元、13,616.49万元、-1,715.66万元和8,253.74万元。2021年度公司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主要系一方面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购买同样数量的原材料所支付的现金较往年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公司产品销量提升带动原材料使用量与储备需求量增加使得采购量也有所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568.05万元、4,351.31万元、9,857.79万元和-31,406.46万元,主要系公司对募投产线建设项目、安徽丽岛相关建设项目的持续建设性投入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00.15万元、-2,148.71万元、-11,485.80万元和-2,046.39万元。公司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银行借款,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借款及股利分配。2021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当年股利分配增多所致。
5、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74、7.93、8.89和5.24。公司对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良好,运营能力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70、5.23、4.91和2.79。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水平较高,营运能力较强。2021年起,公司存货周转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原因系在全球铝材价格上涨的背景下,公司为保障原料供应稳定增大了对铝材原材料的库存。
6、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各项盈利指标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33,801.23万元、136,647.75万元、174,463.42万元及121,594.60万元,实现净利润11,564.99万元、11,476.55万元、13,213.47万元及8,280.53万元。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政策、程序等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及分配比例:
1、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系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还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反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专项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9年度
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8,8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50.96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70%。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8日。
(2)2020年度
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8,8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444.00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91.00%。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9日。
(3)2021年度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8,8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77.60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62%。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5日。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红预案,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在符合现金分红规定条件下,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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