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场内简称:香港本地LOF,基金代码:16241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3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1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400-820-505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即2023年3月23日)当日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400-820-5050咨询。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2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等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附件二:
《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鉴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同时,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该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历史沿革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8日《关于准予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43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
2、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可行性
(1)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终止《基金合同》;……(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上述规定为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基金上市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业务指南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站:www.fsfund.com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附件三: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XX年X月X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形式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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