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秦燕玲
存款保险是控制排挤、推动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一项基本性制度体系,是当代金融安全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已经运作近8年,在有关高危民营银行风险处置环节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业内人士表示,现行标准《存款保险条例》存有法律位阶和法律认可比较低、具体内容要求过度标准等诸多问题。“《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与其说做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位置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中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领导班子、银行行长林建华前不久表明。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方法有限公司研究组最近在《中国金融》杂志上出文一样强调,《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比较低,对存款保险机构处理岗位职责只展开了原则问题描述,确立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接手机构、执行结算身份,但是如何与监管机构的风险处置对策对接欠缺明文规定,但未确立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出任破产管理人。在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采用处置措施还需根据“一事一议”来达到,存有与监督机构融洽受阻等状况,导致处理现行政策节奏不连贯、企业登记预估不稳定。
早就在2019年两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银行行长徐诺金都建议,尽早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相应修定,并在此基础上研究部署《存款保险法》,加快建立社会化、法制化的井然有序处理体制。今年两会,林建华建议及时将制订《存款保险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方案,加速推进立法工作,以合同形式全方位、系统软件健全在我国存款保险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安全法律规范。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职称纪洋在名为《隐性存保、显性存保与金融危机: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的文章中根据实证研究发觉,执行存款保险条例,总体来看会让金融业总危机发生率减少7.4%~12.5%。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专家教授黄益平表示,我国多年前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就是利用释放出来部分安全风险,从而减少系统化金融的风险的具体措施。
“(金融安全网)三道防线需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才可以一同守好不出现地区性、系统化金融的风险自己的底线。”全国人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领导班子、银行行长付喜国称,现阶段恰逢关键金融法律制定和修定的关键期,正是在我国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商业银行金融的风险的重要时期,最好以《金融稳定法》为基,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在《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修定中综合健全存款保险条例,协调解决的牵制存款保险条例作用发挥的痛点和难点,搭建科学有效的金融业风险处置体制。
付喜国觉得,制定印发《存款保险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二是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控、风险提示、审查、初期改正职责,立即鉴别、预警和化解风险,打早打小;三是健全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责,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处理单位精准定位,优化其处理角色处置措施,确立它在系统化金融业风险应对处理里的岗位职责。
徐诺金在今年两会上还建议,构建以存款保险机构为处理主体基本个例金融业风险处置体制,完成基本个例金融的风险常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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