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4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6日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3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由董事长郑如彬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全体董事现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后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对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谨慎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初始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即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二者孰高。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付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前述赎回权的行使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金额、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本次董事会议案七:《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审议通过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讨论,认为上述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决定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将上述项目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以本次发行成功完成为前提。
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得到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自2010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也就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鉴于此,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能合法、高效、顺利地进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条款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存续期限、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与回售条款、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如有)、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赎回权的行使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的行使等;
(二)开立或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修改、补充、批准、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五)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根据本次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七)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九)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事务性工作(除授权董事会处理的涉及到赎回权的行使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的行使外)的所有事宜;
(十一)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第(二)、(三)、(四)、(六)、(十)和(十一)项授权转授予公司经理层行使。
除第(四)、(五)、(六)、(十)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鉴此,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审议通过《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王昌模同志担任公司审计部部长。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附:王昌模同志简历
王昌模,男,汉族,1974年9月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1994年7月至2011年2月在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先后任和尚山水厂生产技术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党办主任;2011年2月至2018年5月在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纪委委员、审计法务部(监事会办公室)副部长(主持工作);2018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工会主席;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任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5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在公司11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恩宇先生主持,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吕祥红先生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后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对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谨慎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初始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即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二者孰高。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付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前述赎回权的行使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金额、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讨论,认为上述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决定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将上述项目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以本次发行成功完成为前提。
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得到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自2010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也就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鉴于此,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能合法、高效、顺利地进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条款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存续期限、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与回售条款、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如有)、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赎回权的行使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的行使等;
(二)开立或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修改、补充、批准、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五)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根据本次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七)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九)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事务性工作(除授权董事会处理的涉及到赎回权的行使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的行使外)的所有事宜;
(十一)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第(二)、(三)、(四)、(六)、(十)和(十一)项授权转授予公司经理层行使。
除第(四)、(五)、(六)、(十)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鉴此,公司编制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7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自2010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9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满足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43.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后,公司股本将会增加,资金实力得到充实,业务规模得以扩大,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改善。
(二)优选融资工具,满足公司和投资人需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优选融资工具,对于发行人和投资人来说均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优势。对于发行人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要求较高,对公司盈利能力、合规情况均具有较高要求,与此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有保证本金的股票”,如果公司未来业绩增长良好,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可以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基准股票,获得出售股票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超额回报;反之,投资者可以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至到期日获得稳定的本金与票面利息收益,或执行回售权回售,领取利息补偿金的保底收益。
(三)有助于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公司供排水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持有的七座水质净化厂资产。本次资产收购是公司在云南省且位于昆明市城区的首个较大规模污水处理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明渝润水务将持有并运营昆明市滇池流域7座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产能规模将新增46.5万吨/天(存量项目设计规模30.5万吨/天,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规模16万吨/天),在助力云南省和昆明市政府治理滇池污染、改善滇池流域的水体环境的同时,可以获取相应的运营收入及合理利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因此,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公司供排水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深耕西南市场,稳步扩大规模产能和收入、利润渠道,提升公司的社会、行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拓宽运营范围,提高公司污水处理产能、资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7,755.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5,074.73万元。假设2022年度、2023年度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持平、增长5%和增长10%。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6月底实施完毕,于2023年12月底达到转股条件。考虑到2022年度财务数据未出具,以下预测主要以2021年财务数据为基础。上述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的任何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为200,00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3元/股(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孰高者作为确定基础)。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考虑分红对转股价格的影响(上述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实际实施完成时间为准)。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2022年、2023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上述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四、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司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在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方面位居前列,发展态势良好
公司是重庆市最大的供排水一体化经营企业,从事自来水的生产销售、城市污水的收集处理及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等业务。在我国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方面位居前列。公司享有重庆市政府授予的供排水特许经营权,在重庆地区供排水市场垄断地位稳固。公司现有业务板块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自来水销售、污泥处置、工程施工及其他业务。
近年来,公司市内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污水处理服务范围扩大至重庆市全部区县,本地污水处理市场占有率稳居第一。建立了公司作为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与政府作为采购者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也用市场经济规则保证了本公司污水处理服务长期且稳定的合理利润。公司自来水销售、污泥处置和工程施工及其他业务经营状况保持稳定。
2、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水价不能及时调整的风险
因物价水平上升导致公司供水成本上升,而不能达到供水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时,公司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自来水价调整申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水价的调整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政府批准执行。因此,公司存在供水业务成本上升而水价不能及时得到调整的风险。
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主要结算模式可概括为“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由重庆市财政局采购本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每3年核定一次,前5期污水处理结算价格分别为:3.43元/m3→3.25元/m3→2.78元/m3→2.77元/m3→2.98元/m3,公司存在未来结算价格向下调整而导致的经营和效益风险。同时,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除非因特殊原因并得到市政府的正式批准。因此本公司存在污水处理服务成本上升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不能在各价格核定期中及时得到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密切注意成本上升对公司效益的影响,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申报工作。
(2)公司业务分布较为集中,正谋求向外发展,打造一流水务综合服务商
目前,公司基于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开展供水、污水及污泥处理等业务,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重庆市,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尽管上述业务集中性符合行业特征,且为公司未来进一步跨区域发展积累经验及奠定基础,但仍对公司目前业务规模及盈利空间造成一定程度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在做好重庆市域内的建设、运营项目同时,公司向四川、云南、湖北、河南等地区水务环保行业进军,正围绕打造国内一流水务综合服务商的战略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市场意识,抢抓市场机遇,积极拓展市内外供排水及相关产业市场,加快实现跨区域化发展。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股东、董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并依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落实《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五、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承诺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新的监管规定的,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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