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901A)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3,768,6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978%。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4,873,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09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98,894,7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8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9,014,7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1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了《关于继续授权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03,062,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87%;反对10,706,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08,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70%;反对10,706,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1,103,07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94%;反对10,698,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16,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49%;反对10,698,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112,31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5%;反对1,4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6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20%;反对1,4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4、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12,334,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2%;反对1,4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80,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4%;反对1,4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65%;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莹、曾祥娜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莹律师、曾祥娜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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