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举办和到场状况
(一)会议的举办状况
1、会议召开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3月6日(星期一)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期为:2023年3月6日。在其中: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3月6日早上09:15一9:25,9:30一11:30,在下午13:00一15:00;
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3月6日09:15一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2、会议召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商务大厦8楼厦门市万里石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法: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企业副董邹鹏老先生(公司董事长胡精沛老先生因事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由副董上台演讲)
6、会议召开的合理合法、合规:此次股东会的举行合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人,意味着股权42,840,908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21.2980%。在其中:
1、现场会议公司股东参加状况
参加现场会议网络投票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意味着股权42,172,79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20.9658%。
2、网上投票状况
参与网上投票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意味着股权668,112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3321%。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独立或是总计拥有上市企业5%之上股权公司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共12人,意味着股权668,212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3322%。
除公司董事长胡精沛老先生因事无法列席会议外,企业别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大会,北京金杜(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允许518,712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7.4299%;抵制1,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791%;放弃150,0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391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517,012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7.3725%;抵制1,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796%;放弃150,0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4480%。
本提案关系公司股东胡精沛老先生、邹鹏老先生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允许42,840,408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88%;抵制5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12%;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667,712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252%;抵制5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748%;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之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允许42,835,108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865%;抵制5,8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13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662,412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1320%;抵制5,8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8680%;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经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意味着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经北京金杜(深圳市)法律事务所严家呈、卢冠廷律师见证,觉得: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此次股东会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合法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厦门市万里石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金杜(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万里石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7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