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一审胜诉,但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3月,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先后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
鲁圣林请求判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项议案无效;
刘伟、胡晓悟请求判令撤销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9日、3月12日、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03,2022-025)。
2022年8月,鲁圣林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无效。
2022年12月,公司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491号,判决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0104民初491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刘伟、胡晓悟、鲁圣林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鲁圣林、刘伟、胡晓悟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491号判决书;
2、鲁圣林请求改判被上诉人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无效;刘伟、胡晓悟请求改判撤销被上诉人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一审胜诉,但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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