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95764_001),公司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富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67244_001),公司为北京银行富阳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3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0,000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0,000万元;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46,000万元,其中11,000万元为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5,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5,000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咸阳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60,000万元;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54,985.60万元,其中21,985.6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3,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7,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51,0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1,0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5,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64,985.6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1,985.6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7,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
2、注册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金濮路36号;
3、法定代表人:刘贵启;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河南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39,018,037.32元,负债总额810,247,545.0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28,770,492.23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775,062,162.94元,利润总额193,919,159.84元,净利润166,151,752.53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351,426,877.77元,负债总额786,360,672.5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65,066,205.18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02,562,224.51元,利润总额158,619,047.14元,净利润135,397,598.54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河南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河南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6日;
2、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1号(312国道与107省道交汇处);
3、法定代表人:冬立俊;
4、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咸阳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咸阳东方雨虹资产总额625,208,196.75元,负债总额326,954,273.6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298,253,923.15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749,904.21元,利润总额51,835,291.05元,净利润44,630,952.78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咸阳东方雨虹资产总额784,967,907.38元,负债总额467,571,239.2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317,396,668.09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35,001,812.34元,利润总额23,291,425.49元,净利润18,383,157.54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咸阳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咸阳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9月14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五星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李景绒;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杭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杭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2,303,237,432.01元,负债总额1,808,283,482.5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94,953,949.45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917,809,227.83元,利润总额212,331,188.08元,净利润181,168,760.37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杭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75,495,029.42元,负债总额649,055,958.6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26,439,070.77元,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88,363,311.09元,利润总额153,675,689.58元,净利润130,528,167.81元(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杭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6级。
8、杭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富阳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河南东方雨虹、咸阳东方雨虹及杭州东方雨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河南东方雨虹、咸阳东方雨虹及杭州东方雨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66,744.12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95%。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94,172.93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19%;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2,571.19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6%。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91,744.12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0%。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19,172.93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14%;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2,571.19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北京银行富阳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5、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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