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为案件原告
●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借款纠纷,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石湾鹰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石湾鹰牌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600万元;
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受理的正在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为24,056.21万元。公司前次已披露的以及自前次披露后新增的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注1:其他涉诉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仲裁案件31件总计1,093.86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2件总计57.09万元,目前分别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注2:其中,第1-25项为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本公告更新了前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