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和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投资”)分别持有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业”或“标的公司”)26%和24%股权,并向关联方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已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9号)(以下简称“批复”),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号)。现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英特药业50%股权。
2023年3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登记信息显示,英特药业完成了相关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核发的英特药业《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英特药业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公司尚待完成以下事项:
1、尚需按照此前本公司与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将向国贸集团发行76,463,124股股份,向华辰投资发行70,581,345股股份,并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3、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4、尚需就新增股份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6、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出具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3月2日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以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已按照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和交易各方的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次交易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相关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承诺等安排的情形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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