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59版)
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三、《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事宜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重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胜达”)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杭州新胜达与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签署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或“原协议”)。
●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及配套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3月2日与杭州新胜达签署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二》”)。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以及获得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杭州新胜达签署了《认购协议》。
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杭州新胜达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2日与杭州胜新达签订了《认购协议二》,对原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二、《认购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日,公司与杭州新胜达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对原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
1.1将《认购协议》中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的表述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调整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向特定对象”
1.2将《认购协议》中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或同意相关内容修改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1.3将《认购协议》中所依据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修改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1.4除上述修改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与原协议的关系
自《认购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于2022年7月20日签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以《认购协议二》的约定为准。
(四)《认购协议二》的生效
《认购协议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2023年2月17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和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议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杭州新胜达签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11
债券简称: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2年8月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26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含6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4,740万元(含64,740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的规模及用途。
为衔接配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发行方案中“非公开发行股票”修订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修订前: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除新胜达投资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新胜达投资以外,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新胜达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新胜达投资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新胜达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新胜达投资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5) 发行数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20,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20,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6)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740.00万元(含64,7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已扣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2022 年 7 月 20 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新实施及拟实施的26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740万元(含64,7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已扣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7月20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新实施及拟实施的26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 限售期
修订前:
新胜达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
新胜达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8) 上市地点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事宜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重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文件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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