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3 证券简称: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亚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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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6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12、634、266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56、317、133.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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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上海分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1)公司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华宇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应纳税额按股东持股期限计算,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0.5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有期超过一年的,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
(2)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扣缴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45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本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分配;税收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0.5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权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4-87777181
特此公告。
亚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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