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将特殊情况下以外的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办法》明确规定,上市普通股、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现金和流动性管理工具不包括活跃市场报价。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固定收益资产、权益资产和房地产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其中,股权资产和房地产资产的风险分类从过去的五个分类调整为正常、次级和损失三个分类。本办法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并要求渗透和识别被投资企业或房地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该措施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发布和实施措施是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监督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综合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完善保险资金使用监管政策,提高保险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014年10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在修订《指南》的基础上形成的。具体来说,本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完善固定收益资产的分类标准,完善股权资产和房地产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完善组织实施和管理。
对于固定收益资产,本办法调整了本息逾期天数和减值准备比例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者的风险管理和抵押质量,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对于股权资产和房地产资产,本办法一方面将风险分类从前五类调整为正常、次级、损失三类,后两类称为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提出了渗透要求。以股权资产为例,本办法明确规定,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渗透原则,重点评价股权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经理、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产品风险分类等因素。如果基本资产是多个目标,难以渗透评估,产品的风险可以根据预期损失率进行分类。
业内观点指出,股权和房地产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调整后,可以更好地反映两类资产价格波动的特点。不同资产的风险分类调整主要借鉴商业银行的监管实践经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将定期监测固定收益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损失资产指标、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早期干预,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督和非现场监测,提高监管体系的协调性。
在组织实施管理层面,本办法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始分割、审查、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纳入内外审计范畴,巩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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