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的公告》,2024年11月16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第一次提示公告》。为使基金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经理”)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沟通方式。
2、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起,会议投票的起止时间为17日: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张坤
联系电话:021-60350805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电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1)。
请参见《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说明》(见附件4)。
三、基金股东大会权益登记日
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5日,即2024年11月1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股份持有人有权参加基金股份持有人会议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交付方式
1、本次会议的投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从相关报纸上切割、复印或登录基金经理的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包括: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在投票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加盖机构公章或者授权业务公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等);合格的海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如有)或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加盖公章(如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书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代理人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正面和背面复印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件),以及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的正面、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原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的正面、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他人投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原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代理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证明)的正面、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5)本公告全文以上公章、批准文件、开户证明、登记证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会议投票投票开始和结束时(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投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交付或邮寄到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票,公证机构应当对其计票过程进行公证。基金托管人通知但拒绝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投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投票填写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投票;有效投票按投票意见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意见未选择、选择或识别、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楚,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者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者未在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的联系地址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基金股东大会表决的基金股份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的,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不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送货时间不是同一天,以填写最终送货有效表决票为准,先送货的表决票视为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不同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货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货以实际送货时间为准,邮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含一半),视为有效;
2、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通过,形成的会议决议有效;
3、基金股东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小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含一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股东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但股权登记日仍为2024年11月15日。
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规定,基金股东大会授权期间基金股东的各种授权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股东重新授权,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当时发布的重新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在提交表决票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在途邮寄时间,并提前发出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如果投资者有任何问题,可以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067-9908(免费长途电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3、11月16日、11月18日,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公告,并就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作出必要说明。请注意。
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告的相关内容。
附件:
1、《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样本)
4、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项的说明》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份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见附件4《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说明》。
请审议上述议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2:
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代表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投票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投票意见为准。授权不得转让。
如果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一议案,除新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客户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客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授权委托书可以按照上述格式剪报、复印或自制,填写完毕并签字盖章后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需要根据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不需要填写其他情况。如有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上述授权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代理人)持有的基金全部份额。
附件4
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解释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并于2021年8月25日正式运营,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计划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前,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经营。
2、基金财产清算
(1)审议《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生效之日起,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和赎回申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当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日15日:00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结转当日登记的所有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累计收益。
(3)自基金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天起,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认购(包括定期定额认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的申请。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2)清理确认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3)估值和实现基金财产;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
7)分配基金剩余财产。
(6)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由于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有限,不能及时实现的,可以相应延长清算期限。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从保护基金股东利益的角度支付基金清算费用。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
3、清算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法律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应当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计划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小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含一半),会议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的前提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批准后,决议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2、技术操作
自基金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天起,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本基金将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清算组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已充分准备好财产清算相关事宜,技术可行。清算报告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没有技术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和准备措施
1、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提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将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适当修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并重新公布。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以预留足够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或延期做好充分准备。
如果该提案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提案。
2、流动性风险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关于通信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和《关于终止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公告后,部分基金股东可以选择提前赎回其基金股份。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实现资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所有基金股份赎回的情况下,基金仍将在基金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天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在这种极端情况下,由于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即使财产分配为零,也不存在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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