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措施,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过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非金融机构可收购不良资产标准,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围绕不良资产开展咨询顾问、委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养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指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体系也进行了调整,为了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措施等相关政策相结合,有序扩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
具体来说,本办法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持有的重组资产和其他信用减值资产,帮助金融机构振兴股票,向国家政策和政策的关键支持领域释放更多的信贷资源。同时,为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办法》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发挥金融援助和反周期调整的作用。
本办法还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开展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的业务,包括咨询顾问、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委托高风险机构、破产经理或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公司信用债券受托人。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委托处置等服务有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团队、处置经验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围绕不良资产主营业务开展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帮助清理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提高解决金融风险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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