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出席的状况
1、召开的时间也:
现场会议举办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5:00
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在其中,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09:15-15:00;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贵州省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厅
3、召开的形式:此次会议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
4、会议召集人:贵州省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5、会议主持:董事长吴海斌
6、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符合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受权授权委托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9,775,700股,占公司总已发行股份总量的47.9258%;根据网上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数共4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209,900股,占公司总已发行股份总量的0.4077%。
8、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市)公司游明牧侓师、张巨祯侓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会议方案审议了所有提案,并采用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了决议。决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表决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4、表决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5、表决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6、表决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允许2,229,500股,占列席会议整体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4913%;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整体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087%;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整体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7、表决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宜,早已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持有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表决通过《2024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提案各自决议:
8.01 表决通过《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宜,早已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持有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02 表决通过《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
允许261,974,2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抵制11,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宜,早已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持有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表决通过《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允许260,586,0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58%;抵制1,399,6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2%;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市)公司游明牧侓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提交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建议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省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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