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秦燕玲
3月18日,金融业监管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营运资金、资产负债管理、资本充足率、别的等六个维度,构建风险性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办法》,综合性风险等级评估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性越大,处在重新组合、被接手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入S级。
与此同时,《办法》还设置“执行自然环境社会管理(ESG)义务状况”做为尤其加分,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比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大大加分。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按照相关规定,金融业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围绕定期监测状况,正常情况下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
《办法》确立,管控评定将分为点评单一维度风险级别、鉴定综合性风险级别级别、独特情况调节定级三个步骤。在其中,综合性风险级别档次的鉴定选用权重法,总得分为100分。
具体而言,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营运资金、资产负债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方法、各个方面六大层面的权重值分别是:22%、14%、22%、14%、14%、14%。
针对不同评分结论,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级别级别将被划分为1—5级。与此同时,正处在重新组合、被接手、实行销售市场撤出或风险处置进到实际性时期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将被划分为S级。
《办法》强调,数值越大体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那就需要越大水平严格监管关心。比如,监管评级结果显示4级,表明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不足比较多或较严重,必须立即采取改善对策。监管评级结果显示5级,表明人身保险公司为高危企业,就需要限定高危业务流程,压力降杠杆比率。
依据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论,监督机构将归类配备管控网络资源、采用监管方案。针对监管评级结果显示3、4、5级企业,《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监管方案:
对监管评级结果显示3级企业,尽可能提升非现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的次数和深度,催促企业操纵风险较大、管理方法欠缺行业业务发展和杠杆比率,依法采取监管方案。
对监管评级结果显示4级企业,除可采用以上监管方案外,还应当差别情况依法采取以下对策:责令整改,勒令提升自有资金,限定经营范围,限定向股东所分利润,受限加设子公司,责令改正接纳新兴业务,限定股东权益等。
对监管评级结果显示5级企业,在采取以上监管方案前提下,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计划方案。可视性状况依规分配重新组合、推行接手或实施销售市场撤出。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办法》还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需对监管评级结论绝对保密,不可将监管评级结论向非工作人员给予,不可出自于广告宣传、宣传策划、销售等商业目的或其它考虑到对外披露。
金融业监管总局相关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的实施与实施,将有助于贯彻落实“高危高韧性管控”严格监管导向性,合理布局机构监管网络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规定,正确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持续发展的行业格局。市场影响则主要表现在提高人身安全保险行业风险管控实效性、提高人身安全保险行业服务项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营销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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