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否存在被否决提案:无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4年1月22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芳村大道东2号广东岭南V谷-鹤翔镇上创意产业园B15广州市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公司股东、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拥有投票权数量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集结,老总汪帆老先生组织,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9人,参加8人(执行董事陈晓飞老先生由于工作原因休假,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企业董事长助理贺新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别的高管人员出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使用一部分超募资金投建新项目的提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修定《公司章程》并授权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提案名字:关于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提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4、提案名字:有关选购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应表明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1、此次会议议案2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提案1、提案3、提案4为普通决议的议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过过半数根据。
2、此次会议议案1、提案4 对中小股东展开了独立记票。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北京中伦(广州市)法律事务所
侓师:周昊臻、叶为安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企业本次股东大会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均达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钢汽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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