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岩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9,628,094股、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7,371,532股均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宋佳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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