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正、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看到否定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独立记票。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举办时长:
(1)现场会议时长: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时长:2023年11月16日。在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早上9∶15至中午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早上9∶15-9∶25和9∶30-11∶30,在下午13∶00-15∶00。
2、举办地址:
现场会议地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科学研究大厦一楼会议室。
3、举办方法:当场决议与网络投票紧密结合方法。
4、召集人和节目主持人:由企业第五届董事会集结、由老总黎仁超老先生组织。
大会的集结、举办合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列席会议状况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或参加网上投票股东总共12人,意味着股权160,876,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243%。
(1)参与现场会议股东(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意味着股权160,168,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644%。
(2)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此次会议网上投票完成后发放给企业的网上投票统计数据,根据网上投票方法参会的公司股东9人,意味着股权70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0%。
(3)参加现场会议并通过网上投票参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企业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共9人,意味着股权70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0%。
2、董事、公司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康达(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的印证侓师列席。
大会参加状况合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大会以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决议并获得了如下所示提案:
(一)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订稿)》
表决结果:允许160,723,86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99.9053%;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947%;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为:允许555,7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78.4776%;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22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二)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允许160,723,86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99.9053%;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947%;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为:允许555,7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78.4776%;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22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三)表决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允许160,723,86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99.9053%;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947%;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为:允许555,7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78.4776%;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22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四)表决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允许160,723,86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99.9053%;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947%;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为:允许555,7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78.4776%;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22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五)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表决结果:允许160,723,86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99.9053%;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947%;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为:允许555,7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78.4776%;抵制152,4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224%;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六)表决通过《关于为浙江华西铂瑞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160,423,86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99.7188%;抵制452,40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812%;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为:允许255,7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36.1107%;抵制452,4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3.8893%;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以上提案(一)、(二)、(三)、(四)为特别决议事宜,该等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根据;提案(五)、(六)为普通决议事宜,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成都市)法律事务所分派李军、何瑞二位印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大会印证法律服务合同,觉得: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和结论均达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决议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档
1、华西能源工业生产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市康达(成都市)法律事务所有关华西能源工业生产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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