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达到196.40亿港元,占现阶段公司总股本的0.5041%。
2、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开启股权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14日。
3、此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42名。
4、此次开展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有所差异。
河南省光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允许企业为142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96.40亿港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办理手续。现就此次开启股权上市流通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概述
1、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独立意见,允许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
2、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职工监事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允许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
3、2020年8月21日,企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企业对此次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在企业官网予以公布,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一切针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所提出的质疑。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举行了第七届职工监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详细情况详细企业2020年9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9月7日,企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并在2020年9月8日公布了企业《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9月14日,企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职工监事及侓师就上述事项发布了建议。
6、2020年9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经深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后,企业已经完成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于登记,公司为148名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1000亿港元,占授于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63%。公司本次授于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20年9月29日。
7、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职工监事第十一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许浩、刘仲彦两个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丧失做为激励对象参加激励计划的资质,不会再达到变成激励对象的前提条件。因而,企业将回购注销许浩、刘仲彦已获授的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共40,000股,回购价格4.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独立意见,侓师出具了法律服务合同。并已经公司2021年7月21日举行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22日企业公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1年9月23日企业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企业已经完成以上2名离职员工40,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8、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允许企业为146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98.40亿港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办理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独立意见,侓师出具了法律服务合同。
2021年10月12日企业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此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达到398.40亿港元,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0月14日。
9、2022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大会、第七届职工监事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平静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丧失做为激励对象参加激励计划的资质,不会再达到变成激励对象的前提条件。因而,企业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0股,回购价格4.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独立意见,侓师出具了法律服务合同。并已经公司2022年7月21日举行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7月22日企业公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2022年9月17日企业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企业已经完成以上离职员工12,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职工监事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允许企业为14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97.60亿港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办理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独立意见,侓师出具了法律服务合同。
2022年11月2日企业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此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4日。
11、公司在2023年8月14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士超、王辉杰、刘兴三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丧失做为激励对象参加激励计划的资质,不会再达到变成激励对象的前提条件。因而,企业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000股,回购价格4.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独立意见,侓师出具了法律服务合同,并已经公司2023年8月31日举行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9月1日企业公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2023年10月26日企业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企业已经完成以上离职员工24,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二、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乎解除限售标准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对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特定条件进行了审查,详情如下: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各自为自激励对象获售的限制性股票授于进行之日起12月、24月、36月,详细如下:
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的限制性股票发售日期是2020年9月29日,截止于2023年9月29日,此次激励计划授于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期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总的来说,股东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依据2020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的受权,允许公司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有关开启事项。
三、此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分配
1、此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14日。
2、此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达到196.40亿港元,占现阶段公司总股本的0.5041%。
3、此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42名。
4、此次申请办理解除限售股权持有者增发股票可上市流通如下:
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部分限售股份开启后,其交易股权将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此次开展的激励计划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有所差异的解释
公司在2021年9月23日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企业完成2名辞职激励对象40,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公司在2022年9月17日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集团公司已经完成1名辞职激励对象12,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公司在2023年10月26日公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企业已经完成3名辞职激励对象24,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之上公告内容详细《证券时报》《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除了上述状况外,此次开启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人员及已披露的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五、此次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转变表
此次解除限售后,企业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所示(以公布前一日公司股权结构为载体且仅考虑此次开启状况):
注:最后股本变动状况以此次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结束后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公司股权结构表为标准。
六、独董建议
独董对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和此次开启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展开了核查,觉得:
1、企业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体资格;此次开启激励对象未出现股权激励方案所规定的不可解除限售的情况;
2、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此次14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质真实有效,达到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
3、此次解除限售合乎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审议程序依法依规,解除限售标准已造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142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96.40亿港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办理手续。
七、职工监事核查建议
职工监事对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是不是造就情况和此次开启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展开了核查,觉得: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此次142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真实有效,达到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不会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不可变成激励对象的情况;在相对应的限售期内业绩以及个人考核结论达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因而,允许公司本次为142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96.40亿港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办理手续。
八、侓师出示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市)公司觉得:截至本法律服务合同出示之日,公司本次开启已依法履行目前所必须的司法程序;此次解锁的开启标准都已造就,其开启目标、开启数量和上市流通分配事宜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除企业对6名辞职激励对象76,00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回购注销外,此次开启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人员及已披露的企业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企业有待就本次开启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立即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此次开启有待向深圳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办有关开启办理手续。
九、备查簿文档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2、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六次会议决定;
3、独董有关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市)公司关于河南光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开启事项之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光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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