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7月13日接到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开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指数科审(并购重组)〔2023〕174号)(下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按照规定会与中介服务针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逐一贯彻落实,并且对相关有关问题回应。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同一天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有待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批,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做出允许登记注册的确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批,并得到证监会允许登记注册的确定以及时长尚有待观察。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工作进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50 股票简称:瑞联新材 公示序号:2023-066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接到上海交易所
修复审批通告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4月2日向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申报了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申报文件,于2023年4月7日接到《关于受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指数科审(并购重组)〔2023〕83号),于2023年4月17日接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指数科审(并购重组)〔2023〕96号),于2023年7月13日接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指数科审(并购重组)〔2023〕174号)。
因可能存在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为上海交易所申请办理中断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审核程序,公司在2023年7月24日接到上海交易所允许中断审批的通告。由于企业控制权变更事宜已落实,吕浩平、李佳凝、刘晓春三位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联于2023年9月1日期满终止后,企业的系统结构已经从以上三人共同控制调整为无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并有效落实,系统结构的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为上海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批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申请,公司在2023年10月20日接到上海交易所允许修复审批的通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有待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批,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做出允许登记注册的确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批并得到证监会允许登记注册的确定以及时长尚有待观察。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工作进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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