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关联方交易基本概况
2023年3月14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招标方”)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一天,企业和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星高科”、“承包方”)一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下称“原协议书”)。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情况提案。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3年3月15日、2023年4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下称“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示序号:临2023-027)、《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示序号:临2023-029)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示序号:临2023-045)。
二、本次交易事项进度
2023年10月22日,为了推动南京南钢钢材协同有限责任公司管控权出让买卖,企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允许公司也拟售卖浙江省万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事宜,与复星高科一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本合同补充协议”),对签订的原协议书相关知识进行修订和完善,关键具体内容如下:
由于:
1、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1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承诺招标方将其持有的浙江省万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盛股份”,证券代码:603010.SH)174,305,939股股份及其衍生出来的全部利益(下称“标底股权”)所有出让给乙方。出售价格金额为(英文大写)贰拾陆亿伍仟万元整(¥2,650,000,000.00元),该等出售价格不少于招标方运营成本和原协议签订日万盛股份收盘价格相对应的标底股权市值的孰高值。承包方将转让上述情况标底股权并承续招标方就限定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自2022年4月7日起36个月不能转让承诺。
2、原协议书起效标准均达成一致,详细如下:乙方有权组织已批准以上交易及原协议书;招标方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已准许以上交易及原协议书;万盛股份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已表决通过有关免除自行锁定承诺的有关提案。
(一)买卖分配
1、两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修定如下所示并取代原协议:
在合同补充协议实施后3个工作日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单转让价款rmb(英文大写)壹拾亿人民币整(¥1,000,000,000.00元)。
2、两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修定如下所示并取代原协议:
在合同补充协议实施后的2个工作日后,双方需及时共同向上海交易所明确提出确定本次交易的申请办理,并且于招标方接到首单转让价款并且通过上海交易所法律部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办标底股份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
3、两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书第三条第3项修定如下所示并取代原协议:
乙方应在标底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下转让价款rmb(英文大写)壹拾陆亿伍仟万元整(¥1,650,000,000.00元)(下称“剩下转让价款”,抵赖异议,如果在过渡期内标底股权开展年底分红,则标底股权相对应年底分红款需从转让价款中扣)。承包方将标底股份质押予招标方,做为剩下转让价款收取的贷款担保(下称“綦江股份质押”)。
虽然有以上承诺,若乙方在标底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过户登记之时(下称“开始计算日”)起六个月期内(下称“首六个月”)内向型甲方支付或全部剩下转让价款的,则需依据开始计算日(含当天)至付款日(没有当天)的具体日数,以实际支付的剩下转让价款为基准依照每天万分之一的规范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防止疑惑,针对承包方未能首六个月内收取的或全部剩下转让价款,承包方亦需依据开始计算日(含当天)至首六个月期满之时(含当天)的具体日数,以未付款的剩下转让价款为基准依照每天万分之一的规范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若乙方在首六个月期满之时之日起六个月期内(下称“次六个月”)期满前付款或全部剩下转让价款的,则除依据上述条文全额向甲方支付首六个月的赔偿金外,还需依据次六个月当日(含当天)至付款日(没有当天)的具体日数,以实际支付的剩下转让价款为基准依照年化利率6%利率规范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防止疑惑,针对承包方未能次六个月内收取的或全部剩下转让价款,承包方亦需依据次六个月当日(含当天)至次六个月届满之时(含当天)的具体日数,以未付款的剩下转让价款为基准依照年化利率6%利率规范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若截止到次六个月期满之时,承包方仍未付款完剩下转让价款的,则承包方除应依据上述条文全额向甲方支付首六个月及次六个月的赔偿金外:
(1)乙方应分次六个月期满之时隔日(含当天)至承包方付款完剩下转让价款及赔偿金之时(没有当天)的具体日数,以逾期支付的剩下转让价款为基准依照年化利率10%的罚利息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
(2)自次六个月期满之时之日起,甲方有权(但是没有责任)按綦江股份质押的证劵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处理质押贷款标底和/或抵押标的,并且以所得的合同款偿还逾期剩下转让价款、本协定项下的应对赔偿金、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及其它实现债权费用和支出。
4、彼此一致同意删掉原协议书第八条第二点。
5、甲方应相互配合承包方于标底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的时候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方提名万盛股份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卸任有关职位。
(二)合同补充协议起效标准
本合同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于招标方股东会、乙方有权组织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补充协议法律效力
1、本合同补充协议自多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后创立。
2、变更和消除
(1)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动、消除本合同补充协议或做出填补承诺,但应使用书面形式方法。变更或填补承诺起效前仍按原协议书与本合同补充协议实行。
(2)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书任何一方毁约造成本合同补充协议无法履行或几无执行必需,守约方有权利消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同时要求守约方赔付。
(3)协议书彼此对该合同补充协议项下一切权益的舍弃都应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即为合理。
3、没经协议书另一方书面确认,任一方不能转让本合同补充协议项下一切支配权、权益或责任,亦不得设定别的支配权。
(四)别的
本合同补充协议为对该协议书的变更和完善,本合同补充协议和原协议书出现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填补约定书为标准,本合同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都应再次可用原协议书相关条款。
企业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依照相关事宜的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特定信息公开新闻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企业全部信息都以在前述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为标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82 股票简称:南钢股份 公示序号:临2023-093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届职工监事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公司监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职工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10月21日传出举办第八届职工监事第二十六次大会(临时会议)通告及会议材料。此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2日选用通讯表决的形式举办。例会应参加公司监事5人,真实参加公司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长张蕾女性组织。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符合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表决通过《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宜,审议程序依法依规,不会有违反公司规定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允许,0票反对,0票放弃。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82 股票简称:南钢股份 公示序号:临2023-092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10月21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接到大股东南京南钢钢材协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来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同一天,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出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大会(临时会议)通告及会议材料。此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2日选用通讯表决的形式举办。例会应参加执行董事9人,真实参加执行董事9人。企业监事会成员以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由老总黄一新老先生组织。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会会议审议状况
表决通过《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允许公司也拟售卖浙江省万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和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签订的原《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知识进行修订和完善。
关联董事黄一新、祝瑞荣、钱顺江、刘邦森、陈春林逃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别的执行董事(含3名独董)一致同意,该议案以4票允许、0票反对、0票放弃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文禄、王翠敏、王全胜事先对该提案进行了审查,打算把本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对本议案发布如下所示独立意见:
“1、股东会对其本议案进行表决时,企业关联董事给予逃避,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此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此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一天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临2023-094)。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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