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浩明
投资者保护,一直是金融市场里的大新闻,一直以来,监督机构也是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中之一。近年来,通过引进代表人诉讼等中国特色的体制,要为投资人法律维权层面,获得了很大的考试成绩。中小股东在交易行为中,由于受到信息内容欺诈等原因导致合理合法蒙受损失却投诉没结果、理赔无着情况大为减少,在投资方面的投资者保护管理体系已初步产生。
但是,从更高要求来说,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或是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般来说,投资者保护是反映在两方面,一个是制订相对完整的股市政策、规章制度,在这些政策、制度中集中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布、公平这“三公”标准,进而在源头控制执行对投资者的维护。另一个则是对违反“三公”标准事件、个人行为给予惩治,尤其是对这些充分利用在互联网等优势,在交易过程中诈骗、欺诈投资人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给投资者追回损失。
可以说,这些年监督机构在这里方面做出了大量勤奋,能够看见,以欺诈方式注册的公司被强制退市、以虚假消息欺诈投资人的企业处以罚款并对投资做出赔付、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性中介服务及其发售公司实控人承担责任等方面实例,已经有很多。有研究显示,在惩处信披违规层面,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应属全世界更为强硬的。
但是,结合实际很多人都发觉,中国金融市场在交易制度、规矩的设计方案制订上,对投资者的维护依旧存在一些不够的。举例说明,近期证监会发布叫停了新上市股票时内部结构股权激励计划适合于融资融券安排。按原来的要求,新股上市在发行的时候也可以分配一部分战略配售信用额度,而得到金额的投资者可以在企业股票发行时将自己持有的这种增发股票根据转融通外借,供融资融券者在市场中售出。制订这一标准本意,应当是想通过适度扩张个股供给的方法,抑止新上市股票时股价过度波动,以维护市场稳定。
这种考虑到是有其根据的,但是作为由企业高管等注资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企业上市,其所持的个股处在限购的状态下允许其以转融通方式出出借融资融券方,那样在客观上便是被赋予了某种特殊的流通权。那么作为个股借款方,其收益是来源于所收取外借贷款利息。显而易见,仅有在股票有着很大下跌空间时,外借年利率才是比较高的。这样一来,相对于企业高管而言,其外借个股的行为和经营企业的个人行为,在利益导向上都是冲突的。
自然,这种矛盾的出现并不等于企业高管等必然会在运营管理上采用消极懈怠的心态,但投资者或是没有理由对于他们的这类外借个股的个人行为表示不满并表示质疑。
20多年以前,或是推行在线配资时,四川长虹的个人股配资一部分,在没有公布观点的情形下悄悄地上市流通,被投资人发现和遭受斥责,自此尽管商品流通被终止,但该公司甚至交易中心形象受到很大损害,股票市场也由此出现一定的波动。在很多投资者看起来,这般不诚信行为的发生,表明投资者保护存在极大的缺点,市场存在制度设计风险性。如今所产生的一部分增发股票借转融通通道在市场中商品流通,状况尽管与当年的创维事情不一样,但某类角度来看又有异曲同工之处。
如今有关部门倡导要提升市场信心,这确实很关键。市场信心怎么获得?对于未来有固定的预估自然就是一个,还有就是要使之真切地感受到合法权益能受到严格保护,而且这种维护是全面地表现在政策方针、规章制度层面。
近期有很多投资者市场动向交易方式等提意见及修改建议,在一定角度来讲这是由于在一些投资者看起来,现行制度层面没法极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自然,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调节和完善并非轻轻松松的,在有的问题上根据不同视角,各个方面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应该做深入研究。但不管怎样,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应当是销售市场各方的的共识,也是市场高效运行的前提。终究,如果用户觉得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足够的维护,那么这样的销售市场恐怕要是很差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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