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承诺,光大阳光甄选一年持有期复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动起效日起不能超过3年,即最迟将在2023年10月13日期满。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人,通过和本集合计划托管行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并上报证监会办理备案,上海市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管理员”)确定增加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动起效日起止2023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相对应改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下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现就相关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持有期计划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始行资产管理合同变动起效日起持有期不能超过3年”调整至“始行资产管理合同变动起效日起存续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动起效日”专指依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发生变更《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起效日,即2020年10月14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修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募集说明书修改合乎有关法律法规,且管理员已执行要求程序流程。
三、独特开放期分配
本集合计划设定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27日为特殊开放期。在特定对外开放期限内,本集合计划各种方案市场份额拥有人均可明确提出赎回申请,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及C类份额在这段时间的赎出不会受到一年的锁住持有期限定,且各种市场份额在这段时间的赎出均免收赎回费用。
四、重要提醒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并且已经执行规定的程序。修订后的以上《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篇将刊登于管理员网址(www.ebscn-am.com),供投资人登陆查看。
2、本集合计划增加存续期限事项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改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起效。
3、本集合计划截止日期前,若无法转变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无法继续增加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很有可能开启《资产管理合同》停止及部分B类份额持有者及C类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期限不满一年的情况。到时候管理员将发布相关公告,并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诺,停止《资产管理合同》然后进行方案资产清算程序流程。专此提醒。
4、管理员根据投资运作、风险管控或达到监管政策的需求,将适时采用设置单一投资人申购额度限制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占比限制、回绝超大金额认购、中止集合计划认购、认购占比确定等举措,对该集合计划经营规模给予操纵。
五、其他事宜
1、风险防范:本集合计划管理员服务承诺以诚实信用原则、尽职履责的原则管理和应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信息概述等披露文档,掌握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综合考虑自已的风险承受度,独立分辨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慎重作出决策。
2、投资人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95525)或登录本企业官网(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细信息。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配件:《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定一览表
(二)《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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