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世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514,3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8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239,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04%;反对9,166,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2%;弃权38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61,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971%;反对9,166,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99%;弃权38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法律顾问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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