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董履行什么尤其权力?
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独董履行以下尤其权力:
(一)单独聘用中介服务,对上市公司具体事宜进行审计、资询或是审查;
(二)向监事会建议举办股东大会决议;
(三)建议召开董事会大会;
(四)依规公布向股东征选股东权益;
(五)对可能危害上市企业或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事宜发布独立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许多权力。独董履行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列出职权的,应当经整体独董半数以上允许。
独董履行此条第一款列出职权的,上市企业理应及时披露。以上权力无法正常履行的,上市企业理应公布详细情况和理由。
独董聘用中介机构的花费及其它行使权力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企业担负。
2.独董发布独立意见的,所发布的建议理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独董发布独立意见的,所发布的建议应当明确、清晰,且最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情的相关情况;
(二)表达意见的重要依据,包含所履行程序流程、审查文件、监督检查内容等;
(三)重大事情的合法合规;
(四)对上市公司与立小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企业采取措施是否可行;
(五)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包含同意意见、审计报告意见以及原因、否定意见以及原因、没法表达意见以及阻碍。
独董需对出示的独立意见签字,并将这些建议及时上报股东会,与企业相关公告与此同时公布。
3. 独董在上市公司现场作业时长有什么需求?
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独董基本上在上市公司现场作业时长理应不得少于15日。
除按照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专门委员会、独董专业大会外,独董能够通过定期获得发售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资料、征求高管报告、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及筹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沟通交流、参观考察、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等多种形式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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