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担负某些及连带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回购注销缘故:因为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合乎激励条件,结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企业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36.0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详细情况:
一、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制定与信息公开
瑞斯康达高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7月26日举行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为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合乎激励条件,结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企业将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36.0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回购注销,约为公司现阶段总股本0.08%。因为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经在2023年6月2日实施完毕,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056元(价税合计),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由3.89元/股调整至3.83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及其它特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执行通告债务人程序流程,公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31),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务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电话者自本公告公布的时候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务文件和相关凭证要求其偿还债务或是提供相关贷款担保。截止到申请期间届满之时,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偿还债务或是提供相关担保规定。
二、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状况
(一)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根据
因为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合乎激励条件,结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将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36.0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回购注销,占此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8%。
(二)此次回购注销的工作人员、总数
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10人,总计拟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36.00亿港元。
(三)回购注销分配
公司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办对于该10人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36.00亿港元限制性股票的复购过户。预估此次员工持股计划于2023年9月21日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处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此次回购注销前后左右公司组织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后,企业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企业:股
四、说明及服务承诺
董事会表明: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涉及到的决策制定、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政策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授于合同的分配,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利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郑重承诺:已核实并确保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目标、股权总数、销户日期等信息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已充足告之有关激励对象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且有关激励对象未对回购注销表明质疑。若因此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引起纠纷,企业将自己承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服务合同的结论性想法
律师认为:截止到《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
1.此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此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目前必需许可的与受权,合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此次解除限售达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
3.本次调整合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此次回购注销合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企业有待就本次回购注销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股权销户及公司减资办理手续;
5.公司已经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目前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待依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北京普华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高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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