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下午15:00开始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B座26层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革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108,346,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093%。
通过现场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39,52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11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A股股份39,520,6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5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11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8,826,36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7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982%。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担任点票人和监票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108,346,96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A股股东同意108,346,965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8,346,96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A股股东同意108,346,965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田哲元律师、孟婷玉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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