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鄢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汪为民先生、独立董事傅元略先生、徐国彤先生、孙继伟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冯晓女士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黄明雄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林秀松先生、副总经理徐洪胜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个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冯双、宋盼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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