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0日以书面文件、微信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洋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全票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23-028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0日以书面文件、微信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孟庆立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全票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中的第一项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031)。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23-03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情况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原因:近年来,合肥发展迅速,为相关企业出台多项优惠政策。考虑到公司下属子公司均在合肥高新区,为进一步借力高新区政府产业和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269号。邮政编码:238000
变更后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与西二环辅路交口西南角永合大厦。邮政编码:230088
变更后的公司注册地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23-031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3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1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31日
至2023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参会登记时间: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参会登记地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
联系人:董飞、卢虎
联系电话:0551-63542170 传真:0551-63542170
邮编:230022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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