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李立青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9,20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9,20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88%。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84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246,78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88%;反对2,420,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9690%;反对2,420,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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