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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明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 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第二届股东会第六次大会、第二届职工监事第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在公司内部展开了公示公告。公司监事会融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展开了审查,有关公示情况及审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审查方法
1、企业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2023年5月5日在公司内部贴到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企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职位
(2)公示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告期总共10天。
(3)公示方式:企业内部贴到。
(4)意见反馈方法:以书面形式向开展意见反馈,并且对相关反馈进行统计。
(5)公示结果:现公告期己满,在公示公告期限内,没有机构或者个人提出质疑或不好体现,无意见反馈纪录。
2、有关公司监事会对授于激励对象的审核形式
公司监事会审查了此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用工合同、拟激励对象在企业出任的职位以及任命通知。
二、职工监事审查建议
职工监事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企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展开了审查,并做出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1、纳入此次激励计划授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任职要求。
2、授于激励对象不会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可变成激励对象的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3、纳入此次激励计划授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工作人员合乎《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政策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合乎《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此次激励计划授于激励对象不包含独董、公司监事。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觉得,纳入此次激励计划授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工作人员均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合乎《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于激励对象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苏州市明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监事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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