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数量达到853,400,000股(均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无发展战略配售股份)
● 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日期是2023年5月19日
一、此次限售股上市种类
经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4月17日开具的《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20〕737号)审批,晶科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晶科科技”)初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个股594,592,922股,并且于2020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企业总市值为2,765,501,922股,在其中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2,170,909,000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594,592,922股。
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为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晶科集团公司”)所持有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853,400,000股,锁定期为自企业股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这部分增发股票将在2023年5月19日发售商品流通。
二、此次增发股票形成后迄今公司股本总数变化趋势
依据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931号),企业批准发行30亿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晶科可转债”),“晶科可转债”于2021年5月31日起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并于2021年10月29日起进到转股期。截止2023年5月11日,“晶科可转债”总计股权转让128,883,592股。
依据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22〕2963号),企业批准向特定对象公开增发不得超过86,800亿港元rmb普通股票,最后具体发行数量为676,501,128股,此次公开增发新增加股权已经在2023年2月23日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备案代管办理手续。
综上所述,截止2023年5月11日,企业总市值由初始总市值2,765,501,922股增加到了3,570,886,642股。除了上述事宜外,此次增发股票形成后迄今,企业未出现别的造成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事宜。大股东晶科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增发股票总数仍然是853,400,000股。
三、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的相关服务承诺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此次申请办理解除限制股权限购股东晶科集团公司从总体上股权锁住状况出示如下所示服务承诺:
1、自企业股票发行之日起36个月,晶科集团公司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此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由自主公司回购该等股权。
2、晶科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票在锁住期满2年之内高管增持的,高管增持价钱不少于股价(若因企业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则股价将作适当调整);企业上市6个月与其个股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要低于股价,或是上市以来6月期终(如该日并不是买卖日,乃为该日后第一个买卖日)收盘价格小于股价,晶科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投资者个股的锁住时限全自动增加6月。以上股价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假如企业上市后因为派发现金红利、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开展除权除息、除权除息的,将依据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解决。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晶科集团公司严苛履行协议,不会有有关服务承诺不履行危害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的现象。
四、大股东和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状况
企业不会有大股东和关联企业占款状况。
五、中介服务审查建议
企业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发售商品流通表达意见如下所示:
经核实,承销商觉得:晶科科技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总数、发售流通时间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的需求,其发售商品流通不会有实际性阻碍;晶科科技此次公开限售股份持有者认真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承诺;晶科科技此次公开限售股份商品流通发售的信息披露真正、精确、详细。
总的来说,承销商对晶科科技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事宜情况属实。
六、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状况
(一)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数量达到853,400,000股,均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无发展战略配售股份;
(二)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日期是2023年5月19日;
(三)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明细单如下所示:
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登记表如下所示: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晶科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审查建议。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3日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有关晶科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为根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含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和台湾省)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行政法规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君合”)接纳晶科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晶科科技”)委托,就公司拟开展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出示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之前已经发生了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法规难题表达意见,并错误海外法律法规表达意见,也没有错所涉及到的标的股票使用价值、参加目标考核指标等情况的合理化及其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资产报告评估、决策等其他法学专业事宜表达意见。在法律意见上对相关财务报表或结果开展引用时,本所已依法履行必须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用不可视作本所对这些信息、结果的完整性和精确性做出一切明确或默许的保障。针对出示本法律意见尤为重要又很不能得到单独直接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本所依靠相关政府机构、企业或其它有关部门开具的表明或证明材料出示法律意见。
为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侓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以及影印件。本所属出示本法律意见书时,赢得了公司为本所做出的如下所示确保:企业所提供全部文件和上述客观事实均是真正、精确和完整的,且一切可以危害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档都已向君合公布,而没有任何瞒报或重大遗漏;企业所提供文件和文档里的签字和图章均真实存在;企业所提供团本原材料、复印或扫描文件与正本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企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应用,不可作为所有其他目地。本所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做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不可少的文档之一,随其它的材料一起汇报或公示。本所允许企业则在为推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出来的有关文件中引入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介绍,但企业作以上引入时,不可因引入而造成在法律上分歧或歪曲,本使用权对于该有关文件的相对应具体内容再度审查并确定。
本所侓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之前已经发生了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着尽职履责和诚信原则,展开了足够的审查认证,确保本法律意见书所评定的客观事实真正、精确、详细,所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合理合法、精确,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依据。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和尽职履责精神实质,对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和客观事实展开了审查和测试,显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所示:
一、企业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主体
晶科科技系在2017年6月29日以整体变更方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20〕737号)审批,晶科科技初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4,592,922股;经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允许,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594,592,922股股票于2020年5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买卖,股票简称为“晶科科技”,股票号为“601778”。
结合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企业在上海交易所的公布信息公开文档并且经过本所侓师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企业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以上,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企业为依规开设并合理合法存续期上市公司,具有《试点指导意见》要求的实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主体。
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理合法合规
2023年4月27日,企业第二届股东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所侓师依照《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展开了逐一审查,详细如下:
(一)结合公司的书面说明并且经过本所侓师查看企业的有关公示,企业在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所必须的受权与准许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有别人运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开展内线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况,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有关依法依规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遵照企业自行决定,职工自愿的基本原则,不会有企业以乱摊派、强制分派等形式强制性职工参加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有关自行参加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参加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工将自主经营,自承担风险,与其它债权人权益公平,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有关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其中对象是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它核心员工工作人员,总计不得超过136人(没有预埋市场份额),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参与目标的有关规定。
(五)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参加对象资金来源为职工合理合法薪资、自筹经费与法律、行政规章许可的多种方式获得资金,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小类的有关规定。
(六)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个股由来为公司回购专户里的回购股份,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类的有关规定。
(七)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持有期为60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且公司新闻最后一笔标底股票过户至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户下之日开始计算,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类有关每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持仓时限不能低于12个月的有关规定。
(八)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台后,企业所有高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总计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任一持有者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市场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股权激励计划持有股票数量不包含职工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得到的股权、根据二级市场购买的股权及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得到的股权。根据以上,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类的有关规定。
(九)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企业的有关公示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选用自主管理机制;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结构最大管理方法权力机关为持有者大会,企业通过持有者大会投票选举持股计划管理方法委员会委员,意味着整体持有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日常管理方法。根据以上,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有关规定。
(十)企业第二届股东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建议召开股东会开展决议。经本所侓师审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几点进行了明文规定:
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目标及明确规范、资产、个股由来;
2. 股权激励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机制、持有者大会的集结及决议程序流程;
3. 企业融资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活动形式;
4.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动、停止,职工产生不适宜参与持股计划状况时持有股权权利的处理方法;
5. 股权激励计划持有者意味着或组织的选拔任用程序流程;
6. 股权激励计划监督机构的选拔任用;
7. 股权激励计划期满职工所拥有股份的处理方法;
8. 别的重大事项。
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由企业自主管理方法,不适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里的“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预提和付款方式”。
经审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全篇内容包括《规范运作指引》第六节第6.6.5条的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议案理应包括主要内容,合乎《规范运作指引》对股权激励计划视频的规定。
根据以上,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除了上述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不适合一部分外,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规范运作指引》第六节第6.6.5条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说,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法定条件
(一)依据公司提供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公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企业为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早已依法履行如下所示程序流程:
1. 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举办职代会,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引言,允许企业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有关规定。
2. 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举办第二届股东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提案,并建议召开股东会对于该等提案开展决议,关联董事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和唐逢源对于该等提案逃避了决议,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觉得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亦不会有乱摊派、强制分派等形式强制性职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举办第二届职工监事第三十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提案,关系公司监事肖嬿珺、张金龙对于该等提案逃避了决议。公司监事会觉得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亦不会有乱摊派、强制分派等形式强制性职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根据以上,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有关规定。
4. 公司已经聘用本所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出示法律意见书,合乎《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说,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早已依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目前所必须的司法程序。
(二)依据《试点指导意见》,为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企业还需执行以下程序流程:
企业应召开股东会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提案开展决议,并且在股东会举办以前公示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后才可依规执行。
四、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3年4月29日,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上公示了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代会决定、独董建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引言及其《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依据《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之有关规定,伴随着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企业有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对应要求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果建议
总的来说,本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
(一)企业具有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主体;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乎《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已就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依法履行目前所必须的法定条件,有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后才可依规执行;
(四)《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企业已就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依法履行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伴随着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企业有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原件一式二份,无团本。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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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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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侓师:陈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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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侓师:韩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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