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简称证券: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3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2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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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1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上海之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等法律法规,上述公司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增加股本、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质押或贷款。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2022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计划在股权分配实施时,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12元现金红利(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94、704、3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2、546、351股,计算230、589、598.80元(含税)。利润分配不实行其他形式的分配,包括公积金转股本和红股。如果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在股权分配登记日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计划保持总分配不变,并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2022年11月4日,公司已完成股份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546、351股。自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基数未变更,每股分配比例无调整。
(2)差异化分红转让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的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只进行现金股息,无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和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改变,流通股的比例为0。
虚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4、704、35012、546、351)×1.20÷194,704,350=1.1843元/股。
因此,公司权益分配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一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前收盘价1.1843)÷(1+0)=(前收盘价1.1843)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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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外,其他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配。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1.20元;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股息分配公司暂时不扣除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股息1.20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收入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于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1.08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1.08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扣税按照《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现金红利由公司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1.08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行的每股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1.2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4635507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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