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云南恩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7、721、996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87.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99、999、973.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46、453、872.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453、546、101.02元。2023年6月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布了《云南恩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421、412股后实收股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250号,对截至2023年6月1日的公司募集资金到达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入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项账户管理。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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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主要内容
近日,重庆恩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恩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的用户已在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本专用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用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执行内部程序,经中信证券同意后,募集资金用户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规定。募集资金的用户应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具体金额、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的用户承诺在上述产品提前提取、到期或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上述产品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公告后,募集资金用户可在授权期限和金额内再次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3、募集资金的用户和专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中信证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职责,有权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的用户和专户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和查询。中信证券每六个月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募集资金用户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可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信息;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专户提供所需的信息。发起人代表应当向专户银行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向专户银行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每月(每月10日前)向募集资金的用户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7、专户银行按照募集资金用户的资金转让申请转让时,应当审核募集资金用户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是否齐全,印章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章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协议一致。
8、募集资金用户在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用户和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信证券,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中信证券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专户银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0、专项账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中信证券专项账户,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用户有权或中信证券可要求募集资金用户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中信证券监管期结束后无效。
1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违约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各方应当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中信证券、各募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各专户银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云南恩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421、412股后实收股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50号。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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