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陈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2
陈鑫药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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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21日,陈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陈鑫药业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股本、认购新股、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000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现金红利3.35元(含税)。预计现金分红总额为151元、679元、668.22元,今年不发行股份和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将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置(新)股价×流通股变动比例]÷(1+股份流通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不转让股份,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4.78、871股股份和待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辞职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9.000股限制性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452、775、129股(注册日453、263、000股-回购专用账户478、871股-待回购注销的9.000股)。
虚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2,775,129×0.335]÷453,263,000=0.3464元/股。
流通股虚拟分配的变化比例=(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转移比例)÷总股本=[452,775,129×0]÷453,263,000=0%。
综上所述,公司虚拟分配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虚拟分配现金红利)÷(1+虚拟分配流通股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3344)÷(1+0)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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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分配对象外,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配。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分配对象
陈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陈鑫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乾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通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无限销售条件 A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超过持股期限 1 年度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为 1 年以内(含 1 年),本次分红分红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35元。当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个月 5 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为 1 个月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超过持股期限 1 年度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 A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即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3015元。
(3)持有公司 A 股票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发展》 QFII 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01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的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A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分配现金红利 0.301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335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8:30一17:30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股权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7-2989906
特此公告。
陈鑫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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