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号:2023-03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要的交易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光大水务(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水务青岛)批准的项目融资贷款额度为1亿元,期限为16年,为麦岛污水处理厂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创格)批准了1.7亿元的综合信用额度,期限为12个月,由中青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控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光大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国际)批准综合信用额度12亿港元(约10.50亿元)非承诺双边定期贷款,期限9个月,由中国光国际固定收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国际固定收益)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提供安慰信。
Prospecttt本行为 Wel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PWI)由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香港)批准的5亿港元(约合人民币4.40亿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期限为364天。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批准不良资产转让累计交易额度为15亿元,期限为1年。单笔和累计交易额度不得超过15亿元。
华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权公司)批准承诺性双边循环贷款1亿美元(约6.925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担保方式包括:(1)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飞机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相关融资飞机的所有人(融资飞机公司)共同提供担保;(3)相关融资飞机抵押、融资飞机公司股权质押、飞机保修权转让(如适用)和保险权转让;(4)转让抵押相关融资飞机租赁权。
● 光大水务青岛,中青旅创格,光证国际PWI、光大金瓯和华权公司是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交易不需要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也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 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本行计划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39.55亿元的关联交易(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事项:没有。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行近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约为39.55亿元(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情况如下:
1、为光大水务青岛核定1亿元项目融资贷款额度,期限16年,为麦岛污水处理厂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2、综合授信额度为1.7亿元,期限为12个月,由中青旅控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3、非承诺双边定期贷款12亿港元(约10.50亿元),期限9个月,光国际固定收入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光大证券提供安慰函;
4、对于PWI批准的5亿港元(约4.40亿元人民币)非承诺性循环贷款,期限为364天,由光大香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为光大金瓯批准的不良资产转让累计交易额度为15亿元,期限为1年,单笔和累计交易额度不超过15亿元;
6、承诺双边循环贷款1亿美元(约6.9255亿元),期限为1年,担保方式包括:(1)飞行租赁连带责任担保;(2)融资飞机公司共同担保;(3)相关融资飞机抵押、融资飞机公司股权质押、飞机保修权转让(如适用)和保险权转让;(4)转让抵押相关融资飞机租赁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应当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已报本行董事会相关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行独立董事对有关议案提前发表认可和独立意见,不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也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在过去12个月内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5%以上(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是本行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水务青岛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本8956.17万美元,由光大水务(青岛)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水务集团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其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截至2022年底,光大水务青岛总资产7.38亿元,总负债1.80亿元,净资产5.58亿元。
中青旅创格成立于1995年1月,注册资本1亿元,控股股东为中青旅控股,主营业务为IT产品代理销售,经营产品以互联网硬件、监控设备、存储设备、互联网服务为主。截至2022年底,中青旅创格总资产24.10亿元,总负债21.39亿元,净资产2.71亿元。
光证国际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50.65亿港元,由光大证券全资持有。光证国际是光大证券的投资控股平台,是光大证券境外的旗舰控股公司。其业务性质是投资控股和金融服务,拥有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截至2022年底,光证国际总资产76.30亿港元,总负债6.40亿港元,净资产9.90亿港元。
PWI是光大香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的物业管理平台。其主要资产是持有香港远东金融中心17楼的物业,目前估值约3.12亿港元。截至2023年3月底,PWI总资产6.67亿港元,总负债6.80亿港元。
光大金瓯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50亿元,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重组及投资银行业务。截至2022年底,光大金瓯总资产18.46亿元,总负债120.32亿元,净资产68.14亿元。
华权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是中飞租赁间接全资控股的特殊项目公司(SPV),是中飞租赁的融资平台之一,无实质性经营。截至2022年底,华权公司总资产28.50亿港元,总负债28.50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类似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业务条款进行。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绩效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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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将根据客户的一般业务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订具体协议。
5.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没有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查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得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也不得经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与光大水务(青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报告、本行与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报告、本行与光大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报告、本行与Prospect有关报告 Well Investment Limited关联交易报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华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事事前批准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本行与光大水务(青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关于本行与Prospect的报告》 Well Investment Limited关联交易报告、本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本行与华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审查,提前了解相关报告内容,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本行与光大水务(青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关于本行与Prospect的报告》 Well Investment 《Limited关联交易报告》、《本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本行与华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报告》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相关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平、开放的原则,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本行和未来的财务状况,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独立董事在提交备案前已得到批准。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依法执行相关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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