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2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5日,建元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9名表决董事和9名实际表决董事。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后,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具体内容见2023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披露〈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23-054)。
投票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3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通讯表决召开,2023年5月31日通知电子邮件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3名表决监事和3名实际表决监事。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后,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具体内容见2023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披露〈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23-054)。
监事会认为,相关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债务和解,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不涉及新的资产交易和定价,无利益转移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4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
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协议
《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建元信托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沟通,双方拟签订《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修改原于2021年7月23日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
● 交易性质: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在过去12个月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6.3.在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情况下,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关联交易。但本交易仅修改协议内容,未进行新的资产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和本公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方未进行关联交易;除与中国信托保障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和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外,不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债务和解,符合监管要求,有效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中国银行、信用保险基金的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详见2021年7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关于公司与信托基金、信托基金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公告》〈债务和解协议〉公告号:临2021-049)。
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推动双方之间债务和解工作,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友好协商一致,双方拟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修改《债务和解协议》中的相关协议。
鉴于过去12个月中国银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6.3.在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的情况下,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关联交易。但本交易仅修改协议内容,未进行新资产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国银行总资产289、138.57亿元,净资产25、675.71亿元;2022年(经审计),中国银行营业收入6.18万9亿元,净利润2.375.04亿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中国银行总资产303、856.93亿元,净资产26、176.24亿元;2023年1月至3月(未经审计),中国银行营业收入1.658.13亿元,净利润617.25亿元。
(二)关联关系
过去12个月,中国银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6.3.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原债务和解协议2.2(c)条:“(i)信银国际股权(如第2.2)(d)(i)大宇质押贷款(如第2.2)(d)(iii)对于本条定义的相关债务偿还资产,安信信托应在生效日后18(18)个自然月届满日或双方同意的更晚期限(“约定期限”)前完成全部债务偿还资产的权利转让。为免除疑虑,因中国银行原因不能转让上述债务偿还资产(包括在约定期限前不能转让上述债务偿还资产)的,不构成安信信托违反本条款;(ii) 就其他债务偿还资产而言,安信信托应在上述约定期限前,尽最大努力将所有债务偿还资产的权利转让给中国银行,此外,如果由于相关债务偿还资产上的权利限制尚未终止,该等债务偿还资产在约定期限前不能转让,则应视为在债务偿还确认日转让了所有该等债务偿还资产的权利。”
修订为:
“(i)信银国际股权(如第2.2)(d)(i)大宇质押贷款(如第2.2)(d)(iii)对于本条定义的相关债务偿还资产,安信信托应在生效日后24(24)个自然月届满日或双方同意的更晚期限(“约定期限”)前完成全部债务偿还资产的权利转让。为免除疑虑,因中国银行原因不能转让上述债务偿还资产(包括在约定期限前不能转让上述债务偿还资产)的,不构成安信信托违反本条款;(ii) 就其他债务偿还资产而言,安信信托应在上述约定期限前,尽最大努力将所有债务偿还资产的权利转让给中国银行,此外,如果由于相关债务偿还资产上的权利限制尚未终止,该等债务偿还资产在约定期限前不能转让,则应视为在债务偿还确认日转让了所有该等债务偿还资产的权利。”
除上述补充协议修订外,债务和解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公司与中国银行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能够有效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五、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字的》〈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监事会认为,相关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债务和解,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不涉及新的资产交易和定价,无利益转移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交易。
(四)独立董事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债务和解,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无利益转移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相关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债务和解,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不涉及新资产交易和定价,无利益转移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交易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事事先批准并发表独立意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投票程序合法合规。本交易仅修改协议内容,无新资产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相关交易不会对公司当前业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发起人对公司的相关交易没有异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5
关于建元信托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30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及次次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3年6月30日 14点30分
地点:上海丽笙精选海仑酒店四楼海潮厅,上海市南京东路505号
(五)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6月30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6)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转让融资、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投票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投票 一 执行规范操作等有关规定。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
1、所有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表的详细信息(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3-037、临2023-038)。
2、特别决议:没有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参与优先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无表决议案
6、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银监会的信息》〈审慎监督强制措施决定书〉上海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股东上海国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杰”)采取审慎监督强制措施,限制国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详见公告号:临2022-055)。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投资者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的具体操作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表决权的总数是其名下所有股东账户持有的同类普通股和同品种优先股的总数。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参加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何股东账户参加。投票结束后,同一类别的普通股和同一品种的优先股被视为股东账户下的所有股东分别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表决的,其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普通股和同一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以各类股和品种股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只有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表决后才能提交。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股权登记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时间: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日:00-11:30,下午1:00-4:00
2.注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3.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号码:021-52383305
4. 登记邮箱:600816@anxintrust.com
5.登记方式:
(1)合格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在登记时间内将下列文件复印件登记至上述指定的登记地点,或者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送达公司: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股东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参加会议时应携带上述文件(股东本人身份证除外)原件;
(2)合格的法人股东应在登记时间内将下列文件复印件登记至上述指定的登记地点或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送达公司: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出席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时,应携带上述文件(法人营业执照除外)的原件。
六、其他事项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一小时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到达会场,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配合会议登记,按照“先登录”的原则进入会场。
2. 公司将对现场股东进行登记和管理,现场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必须正确佩戴口罩,如实完整登记个人相关信息。
3.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往返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
七、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6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及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一起案件已撤诉,一起案件已二审判决,一起案件已结案,七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被告、上诉人(原被告)、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撤诉金额8.62亿元,二审判决金额401.34万元,结案金额288.95万元(不含延期利息),仍在审理中的金额1.439.2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撤回案件、二审判决案件和执行结案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仍在审理的案件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一)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案件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公告》(编号:临2020-069)前期披露。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74民初3238号之一]。 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50900元,均由原告丹东银行有限公司承担。”
(二)涉及上海汉源律师事务所的案件
在《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3-004)中,公司披露了上海汉源律师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它拒绝接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上海0110民初14340号]的民事判决。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416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8255元,由上诉人安信信托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前期在《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1-076)中披露了公司与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结案通知书》[(2023)沪0110执718号]。 内容如下:
“上海东浩兰生活动管理有限公司与建元信托有限公司(原安信托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案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署了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双方已确认双方已履行上述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 条例规定,本案双方应于2023年通知当事人 年05 月24 日常执行完成。
据此通知。"
二、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
■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撤回案件、二审判决案件和执行结案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仍在审理的案件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民事裁定书》;
2. 民事判决书;
3. 民事起诉状;
4.执行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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