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5版)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及其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我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可能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确保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鼓励其他企业不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竞争的业务。
3、如果发行人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范围,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扩大后的业务竞争;如果可能与发行人扩大后的业务竞争,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竞争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C、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4、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对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或赔偿。
5、本承诺书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不利用自发行人获得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等)。)支持本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对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或赔偿。
3、本承诺书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
(五)胡美琴配偶陈耀武,持股5%以上,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杭州优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联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浩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下同)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书发出之日起,我控制的杭州友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不再承担“3C电子产品零部件检测系统”的相关业务,以避免企业被认定为与双科技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我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及其下属企业;确保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我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或参与双技术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竞争的业务。双科技发行上市后,我不会利用配偶胡美琴从双科技获得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等)支持我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双科技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而对双科技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充分赔偿或补偿双重技术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在胡美琴作为双元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承诺书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
(六)杭州优视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陈耀武控制的企业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企业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将不再承担“3C电子产品零部件检测系统”的相关业务,以避免企业被认定为与双元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企业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与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4、如果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对双重技术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充分赔偿或补偿。
5、本承诺书在胡美琴作为双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企业作为配偶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不变更或撤销。”
(7)苏州联视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浩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承诺陈耀武控制的企业
“1、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企业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企业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与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3、如果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对双重技术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充分赔偿或补偿。
4、本承诺书在胡美琴作为双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企业作为配偶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不变更或撤销。”
十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承诺
(一)对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相关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受到处罚的,本人/公司将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金额免费支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上述事项造成任何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胡美琴对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1、我/我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确保发行人的独立经营和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和财务独立,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相关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借款、偿还债务、预付款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非法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本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程序,并确保按照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平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我/我公司和我/我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在任何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比第三方更优惠的条件,以确保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通过相关交易受到损害;
4、严格遵守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3)发行人对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对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专项承诺书出具之日,法律、法规禁止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
3、本公司股东不得以本公司股份转让不当利益。
4、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入股的情况。
5、公司及其股东及时向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积极全面配合上市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上市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胡美琴对不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和对不寻求控制权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之日,胡美琴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具体如下:
1、我认可并尊重郑建先生是双元科技的单独实际控制人;
2、作为公司股东、监事、董事,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投票,无共同决策、共同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决策和表决、共同提案或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3、我与郑健先生没有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从一开始就没有潜在和现实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安排。
胡美琴出具了《关于不求控制权的承诺书》,具体如下:
本人承认郑建先生对双元科技的控制,并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双元科技股份期间:
1、不寻求以任何形式成为双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双元科技股;
3、除郑健先生外,不与双元科技股东签订任何与寻求双元科技控制权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和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也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郑健先生作为双元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十二、发起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科技创新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出具的相关承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稳定股价措施、锁定股份作出承诺,对未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实,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承诺和相关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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