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3-019
百隆东方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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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2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目前,公司股份仍存在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8、239、006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年母公司净利润820、285、604.13元,法定盈余公积82、028、560.41元按10%提取,前一年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069、239、378.33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后,公司同意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本,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本1.5万万股。23906股,即1、481、760、994股,以每10股现金股利5元(含税)分配给全体股东,共计现金股利740、880、49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后年度分配。公司今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为47.41%。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为18、239、006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在股权分配登记日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应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
(2)差异化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分配计划,公司仅实施现金股息,无股份交付和增值分配,公司流通股不变,流通股比例为0。
虚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81,760,994×0.5)÷1,500,000,000≈0.494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按虚拟分配计算÷(1+流通股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494)÷(1+0)=(前收盘价-0.494)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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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限公司、郑亚飞女士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百隆东方有限公司回购存储在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101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5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差异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内) 一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股东 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根据号码)的规定,公司应按10%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45元。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红利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人民币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2014]号。81),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发现金红利0.4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其他法人股东和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款,税前每股分红0.5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股权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389999
特此公告。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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