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彩蝶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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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8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以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6万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3.8万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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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施建明、施屹、文娟英、蔡芳、张红星、杨忠明、沈元新、张丽芳、沈志荣、范春跃、孙汉忠、董旭丽、顾林祥、湖州汇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自行分配浙江湖州久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暂不扣除。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0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于20%的税率,即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27元。
(3)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27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0.27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5)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其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27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3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股权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 0572-3958999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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