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滨化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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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8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计划》: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的剩余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现金红利1.30元(含税)。根据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确定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总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确定。自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计划之日起至实施股权分配登记之日起,公司计划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公司回购股份余额为37,473,000股。根据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股权分配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2,058,036,276股,扣除37,473,0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为2,020,563,276股,共发现金红利262,673,225.88元。
由于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分红是指根据总股本稀释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20,563,276股×0.13元/股÷2,058,036,276股≈0.13元/股。
根据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只分配现金股息,没有股票交付和增值分配。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改变,流通股的比例为0。
综上所述,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13)÷(1+0)=(前收盘价-0.13)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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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现有股份均为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滨州及宜工业投资合伙企业股东(有限合伙)、公司直接发放张忠正和于江的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13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1年内(含1年),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13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持有期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其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股息0.117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投资者身份、持股时间等详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按持股时间实施差异化征税政策,上市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差额退税。因此,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市场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0.117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3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43-2118009
特此公告。
滨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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