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取消回购的原因:根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两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2、本次注销股份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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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决定和信息披露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0.18 元),回购价格按《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为4.5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名离职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9.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57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信息披露
2023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并于2023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和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注销已回购的股份。截至申报期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回购注销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回购注销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公告(公告号2023-14、15、16、18)。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两个激励对象已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和取消已授予但未终止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离职人员刘冲、饶灵等2人,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9万股。回购注销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727、040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451、58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275、46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回购和转让9000只限制性股票,持有已授予但尚未终止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3年6月7日注销,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将从328、483、621股改为328、384、621股。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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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和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和注销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没有损害激励对象 法律权益和债权人利益。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确保限制性股票回购取消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取消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通知相关激励对象回购取消,相关激励对象未对回购取消提出异议。因回购取消与相关激励对象发生争议的,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豪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发表法律意见,认为自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需依法办理后续手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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