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发布公告日期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投资者范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型基金一年封闭运营(FOF-LOF)成立于2022年6月8日。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一年后,在相应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停止封闭操作。封闭经营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基金”(FOF-LOF)同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
3、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本基金的封闭运行期已经结束。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将从2023年6月8日起转为开放式运营,基金名称将改为“招商智兴稳定配置混合基金”(FOF-LOF)“基金简称变更为“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FOF-LOF)a类基金份额场外基金简称“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FOF-LOF)A”,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简称与基金代码不变,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简称仍为“招商智星FOF”-LOF“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仍为“161730”,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基金简称“招商智兴稳定配置混合”(FOF-LOF)C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13944”。
2、办理日常认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
基金经理在开放日认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如基金参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工作日为非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认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以当时提前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认购赎回的,除外。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布。
3、日常认购业务
3.1限制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现场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为整数。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非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含认购费),单次附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在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当投资者重新投资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时,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类。如果投资者在一天内有多次认购,适用率将单独计算。
场内场外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
3.2.2后端收费
-
3.3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包括在基金资产中,用于基金的营销、销售、登记等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认购费率)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固定认购费金额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股份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者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者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交易平台上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赎回时应当全部赎回。在实践中,以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如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况,导致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和付款方式将参照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股份的赎回率按基金股份持有期限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股份的场内场外赎回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4.3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未纳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投资者股份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个扣款日、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销售机构自动完成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中的扣款和基金认购申请的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处理相关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仍可进行日常认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以与销售机构就基金申请定期固定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除金额,定期固定认购每期最低扣除金额不少于10元。具体最低扣除金额符合投资者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认购业务的认购率等于正常认购率,计费方式等于正常认购业务。如有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电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静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26
联系人:冯敏
6.2非直销机构
场外非直销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请注意。
6.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新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四川财富证券、大同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证证券、国证证券、国证证券。如有变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会员单位增减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不予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自2023年6月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在不迟于每个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各种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的开放认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本基金的细节,请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未开设销售网点的投资者和想了解基金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经理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基金经理热线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免长途电话费)。
(3)如果基金开放认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最迟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推广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基金推广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降低基金的认购率和赎回率。
(6)基金管理人可为特定投资者(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优惠费率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当基金出现大规模认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8)非直销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认购、固定投资等费率的折扣活动,具体折扣以非直销机构为准。
(9)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与零存取款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指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简单的投资方式。然而,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避免基金投资的固有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入,也不能取代储蓄。基金经理承诺诚实、信用、勤奋责任的原则是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和最新招股说明书的更新。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开启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
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从2023年6月8日起开设投资智兴稳定配置混合基金(FOF-LOF)A类股份(基金代码:161730,场内简称:招商智星FOF-LOF)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C类股(基金代码:013944)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自2023年6月8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让托管业务。跨系统转让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免费长途电话费)或登录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按照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奋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基金的一定利润,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关于招商智星的稳定配置,混合型基金将在一年内关闭(FOF-LOF)封闭运营期届满转为开放运营,变更
公告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
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型基金一年封闭运营(FOF-LOF)(基金简称:招商智星稳定配置一年封闭混合(FOF-LOF)A,基金代码:161730;基金简称:招商智星稳定配置一年封闭混合(FOF-LOF)C,基金代码:013944;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22年6月8日。根据招商智星的稳定配置,混合型基金将在一年内关闭(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设定一年的封闭运营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当日)起至一年后的前一个工作日。在封闭经营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认购和赎回业务。封闭经营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基金”(FOF-LOF)并开放认购、赎回业务。
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本基金的封闭运行期已经结束。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将从2023年6月8日起转为开放式运营,基金名称将改为“招商智兴稳定配置混合基金”(FOF-LOF)“基金简称变更为“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FOF-LOF)a类基金份额场外基金简称“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FOF-LOF)A”,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简称与基金代码不变,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简称仍为“招商智星FOF”-LOF“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仍为“161730”,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基金简称“招商智兴稳定配置混合”(FOF-LOF)C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1394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订了基金合同中的基金名称,即“招商智兴稳定配置混合基金中的基金”(FOF-LOF)并进一步明确,转换前关闭操作的相关协议不再适用于《基金合同》。修订是由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经营转换经营模式,属于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订后的《招商智星稳定配置混合基金基金》(FOF-LOF)基金合同自2023年6月8日起生效。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订基金托管协议、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数据总结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从之日起,可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请注意咨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相关细节: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招商基金:400-887-9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机构划分投资者的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水平,并提出适当的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法律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数据总结,全面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对基金投资做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